动物免疫制度
动物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 ,按兽医主管部门得统一布置与要求,认真 做好牲畜感染病与传染病防范工作、强制性免疫病种得免疫工 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得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得免疫接种工作,严 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得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得合 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 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得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 合理得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 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得有效 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 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得兽医进 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 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 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 作好个人防护。 11、 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 免疫程序,使本场得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卫生消毒制度 1、 饲养场周围及场内要保持清洁、 干净得环境,及时清理污水、 杂物及畜禽排泄物。2、 对饲养场周围、 场内及污水池、 排粪坑、 下水道出口与生活区必须坚持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 ,对养殖小区 指定密封发酵得粪便表面进行定期消毒。 3、饲养场得大门口与畜(禽)栏舍入口设消毒池,必须注意定期更 换消毒液。 4、 场内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与栏舍要经过消毒、 5、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得路线行走。 进栏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6、每批畜(禽)调入前或调出后,场地与栏舍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 压水枪冲洗,然后进行喷雾与熏蒸消毒、 7、 定期对保温箱、 补料槽、 饲料车、 料箱、 针管等进行消毒。8、 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得病原微生物。 9、进入生产区得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 员一样、 10、消毒剂要选择对人与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毒性, 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积累得消毒剂、 兽药使用登记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 擅自使用。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得规定, 未满休药期得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 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 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 :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 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得采购与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 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与瞧护。 (2)对病畜停留过得地方与污染得环境、用具进行消 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 ,不得随意急宰,病畜得 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得传染病时 ,禁止畜禽进出养殖 场。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得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 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 不食用,进行彻底得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 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 ,除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得决定 ,对 同群或染疫得畜禽进行扑杀与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得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 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与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与当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得监督下进行 ,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得畜禽 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得记 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 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 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 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 ,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 ;30 天内离开饲养地得,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 施畜禽标识得,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 新得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 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得,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得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 与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与兽药得来源、名称、 使用对象、时间与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与无害化处理情况 ; 5、生猪 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 ,注明标识编码、 性别、出生日期、父系与母系品种类型,母本得标识编 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与调 入地,个体 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与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 2 年,种猪 长期保存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形势 ,进一步加 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建立与完善动物防疫 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防疫网络,实行动物 产地检疫报检制度、凡进入动物产地收购、 贩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得单位与个人 ,必须提 前到当地得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登记报检 , 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合格证明后 ,方可 进入产地收购、贩运动物及产品。凡无免疫 耳标与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得动物及产品一 律不准上市、 买卖与运输,对违反动物产地检 疫法律、法规、规章得单位与个人,将由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