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区县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X 省社会救助 办法》,确保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 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 生,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为目标,突出应 急救助,在全县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积极探索急难救助 个人申请和主动发现机制以及社会救助新模式,健全体制机 制,完善政策措施,打通“急难”救助绿色通道,确保生活在 困境中的人群得到及时救助,切实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 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 心理底线事件发生,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守住人民群众基 本生活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 定和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托底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应急 救难、及时、便利、高效;坚持于法有据、创新机制;坚持 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公开公平,社会参与。 三、主要目标 健全完善现行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发现报告机制,加强 部门信息联动、强化救助时间效能,明确“救急难”的范围、 事项和标准,探索推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 模式,重点研究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救急 难”融入并体现到各类社会救助的制度化中, 提升救助综合效 应。 (一)建立急难救助长效机制 1.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县户籍满一年或在县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因 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 性困难,在享受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 困难的;或不符合现有各类社会救助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 因导致家庭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2.救助原则救助原则 (1)救急解困; (2)一事一救; (3)适度均衡; (4)公开、公平、公正。 3.3.救助标准救助标准 对因遭遇火灾、重大交通事、重特大疾病、溺水、人身伤 害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分别给 予 1000 元(含)以上,5000 元(含)以下的一次性急难救 助。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4.4.不予救助的情形不予救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2)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 活困难的。 (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 出具虚假证明的。 (6)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7)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5.5.救助程序救助程序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 庭为单位,向实际居住地乡镇(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收 入、财产、户籍、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2)核定审批 乡镇(办事处)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结合村(居)委会 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经公示,无 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查核 实,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并将审批 意见送达乡镇(办事处)。 (3)转办 对于不属于民政部门业务范畴但能够明确管理部门的 救助事项,立即转介相关部门实施救助。政府相应社会救助 管理职能部门接到转介救助事项后,应按国务院《社会救助 暂行办法》和《X 省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落实救助责任, 及时实施救助。 (4)综合救助 对于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大急难事项, 建立县急难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统筹协调县民 政、人社、财政、总工会、残联、慈善等部门,组织动员社 会力量参与救助,严防冲击社会道德及心理底线悲剧事件发 生。 (5)建立急难救助绿色通道 在重大事故、严重灾难、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 重困难和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急需住院却无力支付的情 况下,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