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钢结构别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
轻钢结构别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鑫灥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李生晓梦建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岸址汀兰·艾城无一梦小 区别墅轻钢结构建设工程由甲方 (发包方) 承包给乙方施工。 按照《合同法》和《建设施工安全条例》的原则,为了明确 双方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及工程如期完成,本着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共识,特立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 1 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名称:艾城无一梦小区别墅轻钢结构建设 工程 1.2 工程项目地点:县城关镇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定制轻钢别墅(室内外装修), 室内家具由乙方自行负责(不包括在甲方施工范围之内)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 2 条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 1 承包人在具备轻钢施工条件七日内进场进行施工,本合 同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 于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同意承保人的要求,工期相 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2.2 竣工日期 2.2.1 完工日期(以工程完工,乙方提出验收申请日期 为准)本合同暂定于年月日完工。 2.2.2 乙方不按约定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应交付的 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乙方按合同价款的‰向甲方 交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 2.2.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至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累计超过 8 小时;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导致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 第 3 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义务 3.1.1 办理土地征用、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 遗留问题; 3.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 至相关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1.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 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通; 3.1.4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 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 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格的证件除外); 3.1.5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 人,进行现场交验; 3.1.6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 底; 3.1.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 有关费用; 3.1.8 发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3.2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3 3.2.1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约定负 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 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另行约定; 3.2.2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2.3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 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使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2.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 4 条质量标准 4.1 工程质量应达到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双方对工 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的检验机构鉴定,所 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2 钢结构所需材料均要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材质单。 第 5 条安全施工 5.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 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4 5.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 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 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3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 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 求处理,有事故责任方承担费用。 5.4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 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 6 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发包人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总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6.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 第 7 条工程变更 7.1 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两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变更通知及有 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及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 5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合理化 建议,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 担或分享。 7.2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 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7.3 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2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 报告,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的价 款,此追加合同款,在双方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 2 日内一次 性全额付清。 第 8 条竣工验收预结算 8.1 竣工验收 8.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应在 3 日内组织 有关单位验收,如发包人在上述时间内不组织验收,视为该 工程已验收合格,发包人从第 4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 外责任。 8.1.2 工程验收标准: (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2)冷弯薄壁型钢钢结构技术规范 GB 50018-2002 (3)压型金属板设计施工规程 YBJ 216-88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 JGJ 81-2002 6 (5)不在此范围内的,按其他相关验收标准执行。 8.1.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 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质量问题及其他问 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8.2 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 3 日内, 由发包人将工程余款全额付清, 否则,从第 4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并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 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偿。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 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 9 条违约与争议 9.1 违约 9.1.1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