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 1:企业名录的变动周期是怎样的?对于贸易收支业务发生 频率较高的企业,是否在办理每笔业务前都需要查询名录? 答:企业名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动态变化、实时更新 .银 行在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不 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问题 2:辅导期的截止日期是按首笔收支业务发生日期计算,还 是首笔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计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 ,辅导期的 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 之日起 90 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问题 3: A 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是否无论多大金 额都不需要审批?企业需要做差额业务报告吗? 答:A 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原收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 理。退汇金额与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问题 4: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通过【企 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 模块,可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等主体监管信息。 1 问题 5:进口企业已在名录内,是否还需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答:对于已办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名录登记,且已签署了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 ,无需再签署《货 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 问题 6:企业如何了解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答: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进行如下 操作: (1)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 -【业 务指标情况】 ,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 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 ,以便企业及时 开展自查;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 础业务数据】 ,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 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 7: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 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 变化。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 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 2 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 问题 8:过去,出口后180 天内收汇为即期收汇,超过 180 天的企 业需要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改革后,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 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对收汇期限 较长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对于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以及 B、 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 收款,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 30 天内, 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 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报告。 (2)B、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 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 9:2012 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还需要 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通过监测系统 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答:2012 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8 月 1 日 后无需再通过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注销等登记操作. 2012 年 8 月 1 日后,企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告 新发生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 8 月 1 日之前、 了结于 8 月 1 日之后的贸易信贷业务, 企业可根据其对 本企业进出口与收付汇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行决定是否报 告。若企业决定进行报告,报告日期距贸易信贷业务发生日期未 3 超过 30 天的,可通过监测系统网上报告;超过 30 天的,须到外 汇局现场报告。 问题 10:贸易信贷 30 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延期收付款报告期 限的计算是以实际进出口日期为准还是报关单签发日期为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 七条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 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 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 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对于延 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30 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问题 11: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 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 30 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 如何及时报 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 30 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 告窗口期, 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 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 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 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 改、删除操作;30 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止上月 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 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 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对于现场报告 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 4 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 测。 网上报告 30 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 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 数据质量, 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 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 ,而非纸质单 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 及时传输给外汇局,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 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 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 ,有效提升外贸、单证、 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问题 12: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是否需要在监测系统对 相应报告进行注销操作? 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无须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注销操作. 问题13:外汇局如何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 中如何查看外汇局审核结果? 答: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 场监测核查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企业报告的信息纳 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 的企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监测。企业可通 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易 5 信贷余额信息。 问题 14: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贸易 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等报告?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 人民币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 币结算或以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