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 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附件 1) ;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附件 1) ;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 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附件 1) ; (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四)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 明材料;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四、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应提供的资料 (一)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附件 1) ; (二)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 的证明材料;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五、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 明》 (一般纳税人提供) (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 务、 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 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 2) 。 2、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附件 3) 。 3、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5、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暂不需要) 。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 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 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 “服 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 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 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 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 证明; 提供电影、 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 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 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 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跨国公司经 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 集中收付管理的, 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 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 (收付) 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A 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 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B 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四)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 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 明》 (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 关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 《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附件 4) 。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需填列外购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3、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 4、免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三)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 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