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编 制 人: 编制时间: 审 批 人: 审批时间: 建筑工程公司生产安全部 年 4 月 20 日 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 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地 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 暴雪、 寒潮、 大风、 低温、 高温、雷电、冰雹、霜冻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气象灾害。 第二条第二条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 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二)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 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 成应急合力。 第三条第三条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3、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5、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6、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 。 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 组员由各部门经理和 项目经理部经理组成。指挥机构设在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第五条 职责职责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对发生气象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社会治 安维护工作;组织对被破坏的给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 快恢复工程生产;负责灾情的收集上报;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 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加强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第三章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六条第六条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一)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和发布 天气气候预测机构预测 12、24、48 小时内有暴雨、冰雹、 大风、强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时,办公室应在 30 分钟内通过电话、 传真等形式将预报信息传递到各单位。 由各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到 各部门、各班组。 (二)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办公室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 符合气象灾 害预警标准的,立即通知各单位,并报送主管领导。 (三)预警预防行动 收到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后,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 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 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 利实施。 各单位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及时提供 警报和气象灾害情况。 第四章第四章应急预案响应应急预案响应 第七条第七条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办公室主持召开灾害性天气会商, 各单位主要负责 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 信息处理信息处理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 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 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第九条第九条 紧急处置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 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 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 的发展、变化情况; (二)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 各岗位做好实时监测、 加密观测、 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三)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 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四)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 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第五章应急保障应急保障 第十条第十条 参与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的培训;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 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 员工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 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 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 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 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其主要负责人、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 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 案,并上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