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14 年共审核规章制度 7 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 、 《关于鼓励员 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 《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 、 《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 法》 、 《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 《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 法》 、 《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 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 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 年截至到 6 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 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 《宏圣公 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 《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 《宏 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 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 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 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 部, 分别是 2011 年 7 月制定的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 理办法 (暂行) 》 、 2013 年 7 月制定的 《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2014 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 》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 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 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 机制, 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 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 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制度参与起草、审核、修订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二)参与公司合并、分立、破产、收购、投资、租赁、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重组 等重要经营活动,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对本公司上述重大经营活动提出法律意见;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审核本公司的所有合 同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 )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 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 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 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 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 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 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 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 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 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 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 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 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 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 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 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 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 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 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 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 (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 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 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 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 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 第十六条本公司控 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