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面巡查转介处置制度
街面巡查转介处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按照“公安部门为主、城管部 门协作、民政部门配合”的总体要求,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 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进一步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 人员的巡查转介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 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部门协作,健全工作职责, 优化服务保障,强化街面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 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政法委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 综治信息化为支撑、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以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联网应用为重点,依托警务网格、社区网格,做到早发 现、早救助。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原则,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各镇(区、街道)年度 工作计划,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巡查、发现、护送责任, 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 (三) 突出重点, 分类救助。 在救助过程中, 对残疾人、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至 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 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履 职尽责,协同组织开展街面巡查专项救助工作,形成快速响 应、权责清晰、衔接紧密的街面巡查转介处置工作合力。 三、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 1.主动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警后要及时出警告 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对其中的残疾 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至救助 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对突发疾病人员直接送到定 点医院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 疗机构甄别身份。 2.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 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3.在寒冬、酷暑等极端天气,应增配巡查力量、加大 巡查力度,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 (二)民政部门 1.配合做好街面协调巡查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夏季送 清凉”“寒冬送温暖”等专项救助行动, 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2.指导救助管理机构为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提供临时食 宿、转介处置、寻亲服务、护送返乡等救助工作。 (三)城管部门 1.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 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教育和制止。 2.协助做好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 等救助工作。 (四)卫健部门 1.指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 协调各地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防控和卫生防疫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公安部门主动巡查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警后, 要现场查看了解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情况,并通过警务平台核 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本市户籍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交由其户籍所 在地镇(区、街道)进行后续救助;暂时无法辨明身份信息 而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后续甄别确 认为本市户籍后,由救助管理机构交由户籍所在地镇(区、 街道)进行后续救助;在太仓本地有家属或有单位的流浪乞 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交由流浪乞讨人员家属或单位,并督促其 履行监管义务。 (三)疑似有违法行为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 处置,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 流浪乞讨人员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公安部门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疑似精神病人 或突发疾病人员直接送往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身 体健康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填 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 。 (五)合并多种疾病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由首诊医院上 报上级卫生部门确定收治医院。 (六)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对护送至定点医院或救助管理 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甄别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符合救助条 件的人员进行后续寻亲救助工作。 (七)入站满三个月无法查清户籍信息的滞留人员,由 救助管理机构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 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符合条件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办理户口 登记手续。 (八) 对暂时无法查清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公安、 民政、城管、卫健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合力做好身份信息 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