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行政许可的概述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 经依法审 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 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 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等。 二、行政许可的范围 行政许可的范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 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 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 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 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 通过检验、 检测、 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的例外,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 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 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 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 【以案释法】 行政许可不得随意设定 【案情介绍】2008 年 9 月 1 日,河南省漯河市某镇下发《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 的紧急通知》的文件,明确规定收割玉米的农户要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每亩玉米缴费 500 元后, 才能收割, 否则将“给予严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绝大多数农户未办“两证”, 致使数万亩成熟玉米无法收割,村民们心急如焚。此事经媒体曝光后,9 月 18 日上午,该 镇所在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因违规发放“玉米秸秆砍伐证”,该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按相关程 序免职。 【以案释法】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的行政机关或者其内部机构 不能通过发文件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显然,该镇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无权发文 规定砍伐秸秆要办手续并缴纳费用。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 许、认可、核准、登记。 (一)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的活动, 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直接关系到人身健 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 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 都适用于普通许可, 如游行示威的许可, 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二)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 理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三)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 资质的认定, 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 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四)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 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 规范的判 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 设施的设 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 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五)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 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 身份的确定,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法定的行政机关、被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二)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决定。 2.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4.变更与延续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 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 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 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 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