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 权益的法律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 在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 —1999-0201) 过程中, 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 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 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 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 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 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 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 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 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 《协议书》第 5 条“合同价款“的填写, 应依据建设部第 107 号令第 11 条规定,招 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 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 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 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 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 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 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 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3 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 《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 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 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 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 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 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 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24 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 107 号 令第 14 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 法》第 34 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 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 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 填写第 26 条款的依据是 《合同法》 第 286 条、 《建筑法》第 18 条、建设部第 107 号令 第 15 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 35 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 的已完工程量 ,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 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 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 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 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 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 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 (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 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 35。1 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 对 《通用条款》 第 24 条(预付款) 、 第 26 条(工 程进度款) 、 第 33 条 (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 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 35.2 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 用条款》第14 条第 2 款、第15 条第 1 款的 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 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 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 37 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 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 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 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 4、合同第 38 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 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 补充或修改, 可在 《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 按顺序排列如 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 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 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 谈判施工合同各条款时 ,发包人和承包人都 要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必须 遵守。也就是在双方谈判合同具体条款时 , 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谈判只能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不能 超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进行谈判。例 如: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 “招标人应 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 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 明。 ”根据这一规定,如要求承包人垫付建 设资金,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如果签订这类 合同,是属于无效条款。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各条款中有四十多处需要在 《专用条款》 内具体约定。 因而 《专用条款》 具体约定的内容,在谈判时,都要依据《通 用条款》这条谈判约定.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和施工场地 情况 建设工程的工程固定、施工流动、施工周期 长及涉及面广等特点使发包人和承包人双 方都要结合双方具体的工作情况和施工现 场等因素谈合同,离开双方的实际工作情 况,妄谈合同具体条款,会造成合同履行中 产生纠纷或违约事件。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对 《通用条款》 要进行细化, 补充或修改。 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工程必须依据投标文件 和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同时, 还规定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 案例与思考 各种合同纠纷,严重困扰着施工企业生存 与发展,本文将综合评析施工合同经济案件 中有关问题,供财务、经营人员参考—-— 案例一 1996 年 4 月 28 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 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 1996 年 4 月 28 日开工至 1996 年 7 月 28 日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 ;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 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 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预付工 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预付工程款30%, 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 40%在半年内付清. 该工程于当年 5 月开工,同年 10 月底竣工, 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 ,但建材有限公司 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 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 告建造的价值 88.9 万元的办公楼、 传达室及 水泥路面享有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