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目录目录 1 1总则总则 1 1 2 2术语术语 2 2 3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4 4 4 4柔性结构护岸质量检验合格标准柔性结构护岸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5 5 5 5护岸建筑物工程质量检验护岸建筑物工程质量检验 6 6 5.15.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 6 5.25.2生态袋加筋挡墙生态袋加筋挡墙 6 6 5.35.3金属丝网箱挡墙金属丝网箱挡墙 8 8 5.45.4自嵌式挡墙自嵌式挡墙 9 9 5.55.5箱式绿化挡墙箱式绿化挡墙 1010 5.65.6干垒块石挡墙干垒块石挡墙 1111 5.75.7连排木桩挡墙连排木桩挡墙 1212 5.85.8充泥管袋挡墙充泥管袋挡墙 1313 5.95.9仿木桩挡墙仿木桩挡墙 1515 5.105.10预制砼空箱生态挡墙预制砼空箱生态挡墙 1616 5.115.11生态袋加筋护面生态袋加筋护面 1717 5.125.12金属丝网垫护面金属丝网垫护面 1818 5.135.13加筋麦克垫护面加筋麦克垫护面 2020 5.145.14预制块护面预制块护面 2121 5.155.15植物护面、植物加抛石护面植物护面、植物加抛石护面 2222 5.165.16生态混凝土护面生态混凝土护面 2323 6 6 观感质量评价观感质量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2727 1 1 总则总则 1.0.11.0.1 为规范航道工程柔性结构护岸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柔性结构护岸工程 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1.0.2 本标准适用于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 1.0.31.0.3 柔性结构护岸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 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1.0.4 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尚应符合 《水 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 25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术语 2.0.12.0.1 分项工程 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2.0.22.0.2 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 包括其 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 总和。 2.0.32.0.3 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 对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 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2.0.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 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52.0.5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2.0.6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 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2.0.7 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82.0.8 见证抽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 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2.0.92.0.9 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 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02.0.10 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 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 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2.0.112.0.11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22.0.12 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32.0.13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 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42.0.14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量测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52.0.15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162.0.16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 3 基基 本规定本规定 3.0.13.0.1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3.0.1.13.0.1.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 工程师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和《水运工程 质量检验标准》 (JTS 257) 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和 《水 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 257)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3.0.1.23.0.1.2 各工序施工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 后,应进行检查。 3.0.1.33.0.1.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 理工程师认可。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23.0.2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3.0.2.13.0.2.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0.2.23.0.2.2 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2.33.0.2.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并形成验收 文件。 3.0.2.43.0.2.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 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3.0.2.53.0.2.5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 验。 3.0.2.63.0.2.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 验或验证性检验。 3.0.2.73.0.2.7 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 力等级。 3.0.2.83.0.2.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4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4.0.14.0.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4.0.1.1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4.0.1.24.0.1.2 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 应达到 80%及其以上, 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 4.0.24.0.2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0.2.14.0.2.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4.0.2.24.0.2.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4.0.2.34.0.2.3当分项工程不划分为检验批时,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第4.0.1 条的规定。 4.0.34.0.3 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