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学分
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淮南师范学院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 培养方案及学分管理办法培养方案及学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 有效形式 和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 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 的战略部署, 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的意见》(皖 教办〔2015〕47 号)精神,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不断提升学生的社 会责任意识,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催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根本动力所在, 是 大学生人格健康的集中体现,是大学生成人、成才的重要标志。加强大学生社会 责任的教育培养,增强大学生的主体意识、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把他们培养成 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 然要求, 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的迫切需要,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接 班人的根本保证。 第二条我校从 2015 级学生开始,启动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开 始社会责任学分认定。本办法中的学分是 “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以获得报酬为 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行为的测定和 评价。” 第二章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 第三条学校将社会责任教育培养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各专业在修 (制) 订人才培养方案时, 应将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列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培养 规格。 第四条学校将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调查和生产劳动合并为社会责任 教育培养,单独设立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5 个以上(含5 个)社 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条我校学生获得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的主要方式: 积极参加学校或 有关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义务 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我校大学生获得社会责任学分的基本要求: 大学期间(标准学制为 四年) 社会责任服务时间不少于 155 小时, 即平均每个教学周的社会责任服务时 间不少于 1 小时。 社会责任教育培育学分原则上需在前七个学期内修满,且每学 年不少于 1 学分。 第七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加强专题教育,增强大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通过主题班会、专题学习、社会热点讨论、读书报告会、讲座、座谈会 等丰富多彩的形式,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公民意识教育、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等 教育内容,丰富和深化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内涵。 第八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 将学生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作为衡量学生 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指标,纳入计分体系并单独计分。将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 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院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体系中。 第九条学校加强社会责任教育方面的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由团总支书 记、辅导员、班主任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加强教师在社会责任教 育方面的教学、 实践与指导能力;引导教师将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渗透到专业课程 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中; 将教师的社会责任教育指导等同于相关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的指导,给予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条学校加强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检查与督导。 教务处会同党委学 工部、 校团委每年开展一次全校性社会责任教育方面的专项检查和工作质量评估。 第三章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 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的社区服 务、挂职锻炼、专业服务、义务劳动、文艺体育、慈善活动、志愿服务、公益活 动等社会服务活动,计分方法如下: 1.学生在社区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每小时计 0.03 学分; 2.学生参加由学校(包括各学院(部)、各部门,以下均同)组织开展的挂 职锻炼等活动,每天工作时间满 4 小时的计为 1 天,每天计 0.05 学分,该项最 高计 1.5 学分; 3.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开展的以所学专业为基础的专业服务,每次计0.05 学分; 4.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义务劳动,每小时计 0.03 学分; 5.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各种文艺体育演出活动(竞 赛类除外),每次分别计 0.5 学分、0.4 学分、0.2 学分、0.1 学分、0.05 学分; 6.学生参与组织学校举办的慈善和公益活动,每次计 0.1 学分; 7.学生参加由学校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其它日常性志愿服务活动,每 小时计 0.03 学分;经学校青年志愿者总队公开招募,参加有关重点志愿服务活 动,根据服务时间和质量,每次计 0.1-0.2 学分; 8.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相关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且有社会实践调研报 告的,每次计0.2 学分。社会实践活动(个人、团队或调研报告)获国家级、省 级、校级表彰的,分别计 0.5、0.4、0.3 学分; 9.学生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孝老爱亲等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扬 或有关媒体报道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每人每例计 0.2-0.5 学分; 10. 参加无偿献血一次计 0.5 学分; 11.学生个人参加上述活动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新闻媒体宣传 报道的,分别计 1.0、0.8、0.5、0.3 学分。学生所在集体因参加上述活动受到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该集体每名成员可分别计 0.5、0.4、0.2、0.1 学分。 12.学生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有关社会责任担当方面表彰的,分别 计 2.0、1.0、0.5 学分。学生所在集体获得国家、省级、校级有关社会责任担当 方面表彰的,该集体每人可分别计1.0、0.5、0.3 学分。此类表彰主要包括:道 德模范、 大学生自强之星、中国好人、向上向善好青年、 优秀(最美) 志愿者(标 兵)、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志愿服务优秀项目等。 13.学生参加活动符合以上多个条款者,按最高分记载,不重复累加。 第四章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管理与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党政主 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党委学工部、 校团委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大学 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开展和学分认证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 全校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学分的审定工作。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院长、副书记、团总支 书记、 教学科研秘书、 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实施和学分的认证工作。 成立院级大学 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中心,作为本单位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挂靠学院团总支,负责本单位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学分的认证 工作。 第十四条各班成立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 5-7 人组成的学生社会责任教 育培养学分统计小组,在班主任(辅导员)具体指导下,负责本班学生的学分初 审与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社会责任教育培养学分采取分项目累加计算的办法。 每年 3 月份,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