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精品文档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 直运输设备,呈持续快速增加趋势。电梯在提供方便高效的同时,也 会出现失控掉层、停机关人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 成乘梯人员身心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 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行是安全可靠的, 但一些电梯特别是个别居民 小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 养不规范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 及《 电梯使用 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范( 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 规定,现 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 护 保养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义务通告如下: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 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 任义务: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 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 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相关人员的职责;安 全操作规程;日 常检查制度;维 保制度;定 期报 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向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 保单位 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 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 全检验合格》标志; (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 注意的显著位置; (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 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 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 (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 (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 训。 5、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日常 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 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 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 2 年,其 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 档案。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 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 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7、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并且 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电梯维保的期限、要求和 双方的 权利义务等。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责任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是指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 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 1、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 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 行状态。 2、依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 书的要求,结 合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 订半月、季 度、半 年、年 度维保计划,及 时对电梯进行清洁、润 滑、检 查、调 整,更 换不符合 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 3、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维保质量; (2)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 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3)设立 24 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 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在 30 分钟内抵达所 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4)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5)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 档案至少保存 4 年; (6)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 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取得具 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 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 查; 。2欢迎下载 精品文档 (8)每年度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电梯检验 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 检查项目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 验规定的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9)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10)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 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4、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 保项目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如果 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 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 证安全运行,需 要改造、维 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 新电梯时,应 当向 使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 5、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电梯的 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使 用单位、使 用地点、使 用单位内编号;维 保 单位、维 保日期、维 保人员( 签字);电 梯维保的项目( 内容);进 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 生调整、更 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 记载。 6、质量检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 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法律责任 按照电梯法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 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未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 安全管理人员的; (2)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未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的; (5)未依照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 (6)未依照规定对在用电梯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 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 (7)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