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长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1.护士长有事必须由本人当面请假,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各级有 关领导批准后,到护理部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岗。 2.准假权限: (1)三天以内由本科室主任和护理部批准; (2)四天至六天由本科室领导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 批准,报护理部备案; (3)七天以上者由本科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院长批准,报 护理部备案。 3.护士长不得越级请假,应按准假权限逐级审批, 无各级有关领 导签字,不予准假。 4.脱产学习、进修人员,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上报护理部, 护理部审批后报经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报护理部备案。 5.护士长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休假,擅自休假或无特殊情况 而托人请假、电话请假、捎信请假、超期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同时 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遇有特殊情况,事后本人必须说明理 由,由所在科室认定,报护理部核准,方能以休假处理。 二.销假程序 1.凡护士长请假期满回院后,立即向批准部门销假。 2.护士长休病假期间不准离开本市,若离开者,必须经所在单位 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 1 3.护士长请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委托他人或电话请假无效。 4.凡休假(包括各种假)期间遇有节日、双休日均包括在请假日 数之中,不得扣除。 (干休假除外) 。 5.请假职工不得超假,如有特殊情况要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职处理。 三.病事假管理 (一)病假管理 1.职工因病休息,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在门诊就医者,请出具 市级以上医院本科系门诊病志、诊断书及药费、检查费票据;须住院 治疗者,请出具住院病志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及住院结算单, 在每月报考勤时,上述材料,经科室负责人审阅批准后,一并报人事 科,病假结束须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2.职工远离医院,若患急病,不能来院就诊者,可就地就近(市 级医院)治疗,但必须持急诊诊断书、病志、药费收据及有关检查票 据三日内来院办理请假手续。 3.职工在工作中,非本人原因受伤休息, 需由所在科室实事求事 的写出证明材料,并提出休息意见直至痊逾,如因公受伤,按规定 24 小时之内上报有关部门,科室领导及相关人员要及时写出受伤经过、 原因等证明材料及处理意见,经支部审议,上报医院,由安技科按相 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如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 伤残者不能按工伤处理。 4.病休六个月以上,要求上班者由院会诊中心讨论批准后,方能 上班工作,如自行决定上班,上班时间不予承认,在此期间病情加重 2 或出现其它事情后果由个人自负。职工病休复工上岗后,旧病复发, 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工资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病事假累积超过一 个月,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被评定为优秀;对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以上者(含公休日、法定假在内)当年不计算工龄及护龄年限,合同 工予以辞退。 5.职工休病假超过六个月及患传染病的职工,要求复工时须经 院会诊中心评定批准后方可工作,复工后近期旧病复发仍按连续病假 计算处理。 6.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见习期延长; 7.病假待遇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4)每休一天病假扣发当月奖金的 10%,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止。 (二)事假管理 1.凡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者,视同一天事假; 3 2.职工休探亲假或休假外出,因病因事不能按时返院者,必须有 正当理由,提前与科室联系或有当地市级医院急诊诊断书,否则按超 假归院,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职处理。 3.凡参加电大、业大、函大、党校等,半脱产和业余学习,期末 考试复习时间一律用干休假顶替。不享受干休假的或超过干休假的, 一律办理事假手续,按事假处理。开家长会和购秋菜等,一律用干休 假。 4.职工因私出国出境事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待遇按停薪 留职处理;超假或超过一年按自动离职处理,除外双方议定的特殊情 况。 5.事假待遇 (1)年内累积事假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2)年内累积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原基本工 资的 3%。 (3)每休一天事假扣发当月奖金的 10%,依此类推直至扣完为 止。 (三)婚假管理 1.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 婚假三天,晚婚(女年满 23 周岁、 男年满 25 周岁以上登记初婚者)休婚假十天。 2.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3.婚假不许跨年度使用。 4 4.办理请婚假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婚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四)丧假管理 职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死亡 时给丧假三天(法定假日除外)需到外地处理丧事,当日不能往返的, 另给路途假,丧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五)孕期及哺乳期假管理 1. 女员工妊娠的前 7 个月, 工作上一般不予照顾, 妊娠 7 个月后, 可停止上夜班。 2.哺乳期间每天两次,每次 30 分钟,双生者哺乳时间加倍,婴 儿哺乳期为一周岁,婴儿满一周岁,开始值夜班。 (六)产假管理 1.女员工产假(包括双休日、法定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剖腹产)另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 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2. 对实行晚育 (晚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 《独生子女证》 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 60 天;难产(剖腹产) 、双生的另 增加产假 15 天。 3.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男职工给护理假 15 天(含节假日) 。 4.无生育能力抱养孩子的,不享受产假。 5. 婚后没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又不采取长效得力措施而怀孕进行 5 人工流产的,休假时间按病事假处理。 6.带节育环措施失败者,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七)探亲假管理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者即工作满一 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 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 (1)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 (2)女职工到配偶处生育,超过规定产假 30 天者,当年不再享 受探亲假。 (3)夫妻双方一年之内在一起同居 30 天,当年也不再享受探亲 假。 (4) 休假前需提供对方所在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方可探亲。 2.探望父母 (1)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假期 20 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四年一次,假期 20 天。 3.探亲假系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适当路程假。 4.凡职工探亲时,往返途中发生意外或交通事故, 不能按期返回 者,须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其超过日期可按探亲路程假处理否则按 旷职处理。 5.学徒、见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期满 转正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