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制度
甲类传染病疫情调查处 理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医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社区医院负责对辖区内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 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 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 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 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 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 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院内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对院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 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 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 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 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 24 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 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 24 小时 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 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 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 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 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 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 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 通报。3、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 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 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 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 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要求每月对《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 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 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 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 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 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 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 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 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整个过程在 1 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 2 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 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 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 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 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 2 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 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 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 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 疑似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 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 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社区医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 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 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 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疫情报告后,应在 12 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 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 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奖惩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 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 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 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