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 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 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 字[2008]4 号)、 《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 策》(珠办发[2008]2 号)及《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 (珠字[2010]12 号)的精神, 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 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 科学 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文产办” )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 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 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 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获市 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 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 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 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 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 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 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 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 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和审计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第三章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 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 业行业协会; (三)在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文化企业;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的重 点发展领域,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 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制造、影视等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 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 法处罚未满 2 年的 ;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 裁的; (五)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 3 年 的; (六)其它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 贷款贴息、 奖励、 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等四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 1、鼓励创新项目。每年遴选若干个(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投资额在200 万以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文化项 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等文化创意产 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 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高新科技 进步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70%) 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 50 万元——100 万元。 优先考虑符合珠海市十三五文化创意产业规划中列举的重 点产业门类。 2、 鼓励创业项目。 每年遴选若干 (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 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青年创业创客文化项目,以补贴等方 式给予每个项目 5 万元——10 万元支持。 3、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行业发 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 4、其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创意研发机构(孵化 器)及政产学研基地等文化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 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 投资的 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 目实际总投资的 20%以内, 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同企业的同类型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3 年。 (二)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被资助企业的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 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 在其专项资金申请之日的前 1 年度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 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 1 年, 最多不超过 3 年。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并 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三)奖励 专项资金奖励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 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 专项资金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按《珠海市文化创意 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集中申 报、统一审批”的方式。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内设市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 )每 年年初接受申请,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每年8 月前完成资 金拨付。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等相关文件, 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标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会计及相关行业 行政管理部门或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合法、合 规的资格审查。按照评审规则,在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库中抽 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 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 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上程序每年在 5 月前完成; (二)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拟扶持的文化 企业填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并会同相关 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主要 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专 项资金等本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现象,提出审定意见后去除 专家评审意见书中没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以上程序于每年 5 月前完成; (三)市文产办组织召开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对专家评定项目进行形式审核, 原则上每年在 6 月底前完成;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