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某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制度001
精选资料 山东青岛某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制度 一、工资方案执行范围: 本工资方案仅适用于本校教师、生活辅导老师。 二、教师工资的核定 本工资方案的制定旨在凸现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与对学校贡献相对等的原则,体现优质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在原有工资体系的基础上,调整了岗位工资的合理度,降低了薪酬结构中福利的比重,增加了根据能力和实际 业绩奖励和浮动的工资比重,因此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将在年度总收入中加大差距。 教师年度工资收入=月工资 X 工作月数+基本工资 X 寒暑假月数+节日福利+年度考核奖励+诚信奖+其他奖励。 其中: (一)月工资 组成项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津贴 发放办法:根据下述各组成项目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办法确定教师工资结构水平后,每月工资的发放由学部主任 根据月度考核(包括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进行调整。工资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由学校财务部为教师统一办理 工资卡,按规定工资结算日(寒暑假期间由学校具体调整后通知)打入教师本人工资卡中。 1、基本工资: 起点标准——幼儿园 650 元,小学 700 元,初中 750 元,高中 800 元。 核定办法: (1) 本方案实施前上岗的教师,99 年 5 月 1 日之前参与筹建的可增长 15%,其他教师 99 年 9 月 1 日前上岗的本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次调整的额度为 10%。 (2)根据每学年的考核结果及本人一贯的工作表现,凡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确能体现出认可贯彻学校办学理 念的,或者工作兢兢业业对学校的忠诚度堪为楷模的,或者对维护学校声誉有杰出贡献的,可以每年核定一次 增加 50——200 元。 (3)见习期和培训期教师基本工资酌减 100—300 元。见习期满或培训期满可核定一次。见习期或培训期满半 年后,才可享受第(2)条核定办法。 (4)以上基本工资的调整核定由校长、学部主任和人力资源部主任会同核定。 2、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岗位 幼儿园 小学部 初中部 高中部 语文、英语 550 750 900(1000) 1000(1100) 数学 850(950) 950(1050) 物理、化学 850 900 政治、历史、地理、生物 750 850 音乐、体育、美术、 计算机、常识、思品等 600 600 600 核定办法: (1)根据年级、学科设立不同的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确定岗位工资,一种岗位一种工资,教师的岗位变动其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岗位工资相应变动。 (2)初三、高三毕业班教师岗位工资分别比初中、高中同学科教师增加 100—300 元。 (3)学部每学期初根据课务安排考核教师实际工作量情况,由学部主任参照各岗位满工作量标准, 按学校有关 规定核定发放, 工作量不满则岗位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满工作量标准由学部另行制定文件报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教师岗位工资核定结果和工作安排表由学部主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岗位工资的核定公式为: 实际工作量 ×岗位工资 标准工作量 由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工作量不足者在所核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加 10%(对工作量不足又拒不支持学校各级各 类工作安排者则无权享受此项补贴办法) (4)教师学期中途调整工作量的,由学部教务处及时上报学部主任,参照第( 2)条办法重新核定该教师当月 的岗位工资。 (学部主任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见习期和培训期教师酌减 100—300 元。 (4)各岗位工资标准的调整需由校长会同各学部主任和人力资源部主任共同核定。 3、浮动工资: 根据本人实际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历年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对以下五项因素分别考虑,整体相加。 幅度范围: (1) 学历职称因素:0—500 元;学历 中师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0—80 80—150150—280 250—300 职称 小二/中三 小一/中二 小高/中一 中高 特级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0—50 50—100 100—150 150—200 180—200 (2) 教龄及获奖情况:0—500 元; 教龄 1—5 年 6—10 年 11——25 年 25 年以上 0—300 150—400 200—500 150—450 (3) 综合素质:0—200 元;综合素质 尚待考证 良好 优秀 0—50 50——150 120——200 (4) 工作考核因素:±500 元; (5) 其他因素:0—500 元; 核定办法: (1)新上岗教师根据学历、职称、教龄、以往获奖情况和本人综合素质等因素,核定其试用期浮动工资。试用 期满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重新核定一次,调整幅度范围为 0—20%。 (2)非新上岗教师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原有浮动工资的基础上每年核定一次浮动工资, 调整幅度范围为 ±20%。试用期满核定浮动工资不满半年者暂不重新核定。 (3)所谓“其他因素”原则上只针对学校特聘教师或稀缺专业学科的教师适用。 (4)见习期和培训期教师酌减 0—300 元。 (5)浮动工资由校长、学部主任和人力资源部主任会同核定。 4.津贴 4.1 职务津贴标准: 可修改编辑 精选资料 (1)班主任津贴:250—550 元 (2)年级(段)组长津贴:150—300 元 (3)教研组长津贴:100—200 元 职务津贴核定办法: (1)学期初由学部主任根据班级人数、年级中的班级数、教研组人数核定上述三项津贴标准,报校长批准后执 行,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承担上述职务者,由学部教务、导育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部主任核实后,决定当月实际发放金 额。 (3)职务津贴标准的调整需由校长会同各学部主任和人力资源部主任共同核定。 4.2 校龄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自上岗之日起在学校工作满一年后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每月可享受校龄津贴 100 元, 校龄增加可依此类推, 500 元封顶。重新上岗的教师,可将第一次在校工作的时间按月累计计算校龄津贴发放起始时间。 4.3 服装费津贴: 体育老师每学年补贴 350 元,用于购置运动服。 4.4 其他补贴: 在校期间,学校鼓励教师在学校住集体公寓,任课教师每人补贴住房补贴 80 元,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 等每人补贴住房补贴 120 元。不在校内居住的不发放住房补贴,可凭月票报销 50 元/月。 开学期间每位教师享受伙食补贴 150 元/月,寒暑假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标准为 5 元/天。 (二)节日福利 可修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