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 的安全技术管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现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 政府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 部门制定的“规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一.设备选型。 1.设备选型时要选用结构及配套设施合理、 设备先进、 性能良好的节 能产品,在允许的条件下还应考虑设备统一、配件及辅机的互换性。 2.所选用的设备规格要符号现场实际需要、 匹配合理, 确保设备安全 经济,合理运行。 二.设备购置 1.选购特种设备时, 其生产制造厂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 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且所购置的特种设备要与“制造许可证”所 允许的范围相适应。 2.特种设备出厂时, 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3.在特种设备的购置、 安装工程招标时, 应有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参加。 三.审批手续 1.对新增加或更新改造锅炉的单位, 当锅炉选型后, 应首先办理增容 手续, 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查签章后, 再报当地, 地 (市) 级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购置。 可编辑 . 2.集团公司内部相互调剂使用的锅炉, 必须是非淘汰产品, 由调入单 位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再报当地,地(市)级 政府节能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在安装、移装、大修、改造之前必须填报“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告知通知书”并附有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技术方案和其 他相关技术资料等,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安监局)审查签 章后,再将其上述资料告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装、 移装、大修、改造、化学清洗,必须由持证单位进行施工,所持证件 的级别要与其设备规格相适应。 四.管理职责及使用登记 各使用单位要设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并熟知各类特种设备的相关 “规程”、“规定”等技术标准,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编 制各类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和事故预案,建立设备技术挡 案,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督促其设 备隐患的整改,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要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并按照 “规定”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 使用登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验收投用前或者投用之后30 日内,使 用单位须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质量检验 报告书和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相关技术资料到当地技术监 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科(处)办理登记使用手续并领取特种设备“登记使 可编辑 . 用证”。 2.特种设备的使用现场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 操作规程、 巡回检查制、 设备维修保养制、交接班制和锅炉水质化验等管理制度。 五.安装、大修、移装、改造、验收 1.特种设备的安装、移装、大修、改造、应分别按照《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其他相关“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凡需要经地方 技术监督部门参加验收的工程, 需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首先进行初 验方可申请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与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参加 验收。 2.锅炉炉膛改造和修理是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各单位要在 开展此项工作之前,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首先对改造 方案进行审查之后,方可组织施工。 六.安全装置、设施、仪表的要求与试验 1.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及安全设施、 测量调控装置、仪表等,要 调试合格, 灵敏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与试验, 作出记录。 2.操作人员距离地面高度超过 3000mm 的,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 护栏杆等设施。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 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3)扶梯、平 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 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 的挡脚板。(4)扶梯的倾斜 角度以 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 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可编辑 . 3.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1)有限止钉的压 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 没有限止钉的压力 表在无压力时, 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2) 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 效期限;(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5)其他影响压力 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4.蒸汽锅炉应装设双色水位计并做到清晰、准确、可靠。 5.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的锅炉必须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 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大于或等于 6t/h 的蒸汽锅炉还须装设超压报警 和联锁保护装置,并每旬至少试验一次。 6.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 120℃且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4.2MW 的锅炉,必须装设超温报警装置,并每旬至少试验一次。 7.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水质,应符合 GB1576 《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 水质,应符合 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 准》的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8.有机热载体炉包含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以下简称气相炉) 和有机热 载体液相炉(以下简称液相炉),其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液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 应装有超温报警和差压报警装置, 气相炉有机热载体的出口处应装有超压报警装置。 (2)采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有下列装置: 可编辑 . ①根据有机热载体炉出口有机热载体温度和蒸发量变化而自动调 节燃烧器燃烧负荷的装置。 ②热功率≥2.8MW 时,必须装有点火程序控制器。 ③炉膛熄火保护装置。 (3)有机热载体炉应装有自动调节保护装置,并在下列情况时应能 自动停炉。 ①液位下降到低于极限位置时; ②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温度超过允许值时; ③有机热载体炉出口热载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 ④循环泵停止运转时。 (4)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有机热载体炉方面知识的培 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5) 有机热载体炉使用单位, 必须制订有机热载体炉使用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包括有机热载体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 法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有机热载体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 宜采用包覆措施。 (7) 有机热载体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 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 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 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8)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 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 可编辑 . 用条件和要求。 (9)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 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 应更换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