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要点
特 种 作 业 、 安 全 装 置 和 防 护 用 品 安 全 检 查 要 点 第一节特种作业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的种类 目前,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 作业等 16+1(省定的“冲压剪切作业”)共17 大类的作业,属特种 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 2005 年下半年有一个讨论稿,拟调整 特种作业为 7+1=8 大类 53 种(电工 6 种、焊工 9 种、制冷工 4 种、 高处作业工 2 种、矿工 13 种、危化工 12 种、烟火爆竹工 7 种)。 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10日,以安监总厅培训函 [2006]114 号发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为19 大类 48 种,即: 1、电工 4 种;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种;3、企业 内机动车辆作业4种;4、高处作业2种;5、制冷与空调作业2 种; 6、爆破作业3种;7、矿山安全作业7种;8、矿山应急救护作业;9、 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4 种;10、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2种;12、锅炉作业2种;13、压 力容器作业2 种;14、起重机械作业4种;15、电梯作业2 种;16、 客运索道作业2种;1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2种;18、压力管道运行 操作作业;19、经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 业。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条件 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身 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过 教育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 后,方可独立操作。无证上岗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操作证 每两年复审一次。 国家还规定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应掌握 紧急救护法。 第二节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是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措施。对 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危险,可以采用安全装置来加以避免或减少 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防护装置 指屏蔽或其它方法与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隔离的装 置,如防护罩、防护帘、防护网、围栏、挡板、双手按纽、光电或 红外线自动保护装置等。 二、保险装置 指机器设备工作发生异常或人有不安全行为时,能 自动防止事故发生的装置,如自动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装置、 触电保护器、限位器、缓冲器、安全阀、爆破片等。 三、自动监控装置 指能自动监测、控制机器设备或工作场所的工作参 数、工作状态、发生异常情况时能自动报警和消除危险的装置,如 振动监控仪、温控报警仪、锅炉水位控制装置、火情自动报警灭火 装置、煤气报警仪等。 第三节警告装置 警告装置是用声、光、颜色、文字符号,警告人们 预防危险的装置。这些装置不能消除危险,只能提醒人们注意避开 危险, 一、信号装置 如道路上的信号灯等。 二、安全标志 如道路上的地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