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耗材管理制度V0
物流中心仓储耗材管理制度物流中心仓储耗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第二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三章 第四章第四章 目录 总则总则 2 2 组织及工作职责组织及工作职责. 2. 2 耗材使用管理耗材使用管理 3 3 附则附则 4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物流中心备品耗材使用及管理,满足各物流中心工作需要,降低备品耗材费用 支出,达到节约控制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各物流中心。 第三条第三条耗材分类及名词解释 01.01. 经营用耗材:指各物流中心直接用于经营的消耗性材料物资; 02.02. 经营用耗材选型标准: 耗材编码 ****** 耗材名称 1#纸箱 规格尺寸 100*200*300mm 材质 三层瓦楞纸 用途 03.03. 经营用办公耗材:指各物流中心仓为经营用辅助消耗性材料物资; 04.04. 经营用办公耗材选型标准: 耗材名称 A4 打印纸 规格材质用途 第二章组织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仓储物流总部: 01.01. 负责经营耗材预算的分配(包括各仓之间的预算的调整及确认)、费用阶段管控; 02.02. 负责经营耗材采购合同及订货单的金额确认; 03.03. 负责预算金额预警; 04.04. 负责超预算申请工作; 05.05. 负责各物流中心办公用品领用的审批(次品库领用办公用品) 第五条第五条各物流中心: 01.01. 物流中心经理负责落实经营耗材具体管理部门,原则上由使用量较大的部门负责; 02.02. 物流中心经理负责管控本物流中心的耗材使用状况,是各仓耗材成本的第一责任人; 03.03. 物流中心经理负责指定专人按周、月提报耗材使用报表及月度耗材采购计划; 04.04. 物流中心经理负责指定专人做好日常耗材的领用登记、系统录入、库房盘点等工作; 05.05. 仓储物流总部负责配合各物流中心做好耗材到货验收工作; 第三章耗材使用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采购订货管理: 01.01. 订货原则:经营耗材及办公耗材订货数量及金额,整体不得超过当月预算,杜绝库存积压 和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02.02. 各物流中心耗材执行订货必须采用经由公司统一招标比价、各级领导审批通过的采购合同 厂家订货,如无正当理由,自行选择非签约供应商供货的或出现先订货后补审批手续现象,一 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出入库管理: 01.01. 收货员必须检查耗材的外包装及外标签是否完好。开箱核对标签、说明书的外观、尺寸、 式样、颜色、文字内容等是否与标准样稿相符,如不相符,应立即通知运营管理部、质量部现 场确认后作拒收处理。 02.02. 包装耗材入库必须收货员、内勤和包装耗材送货方收货员、内勤和包装耗材送货方三方现场收货确认数量,并在送货单据 上签字确认。 03.03. 到货后耗材物资根据耗材分类分别入相应库房,并指派耗材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做好出 入库手工台账及电子账(包装耗材入 WMS 系统)登记备查; 04.04. 耗材管理员将运营耗材入库后,按耗材类型、规格尺寸、数量分区域存放,建立垛卡管理 表,库存台账要与实际垛卡分类一致,方便领取及盘点; 05.05. 实际安全库存应维持在3~5天内, 各物流中心仓内耗材使用部门领用量一次不应超过1 天, 节假日、销售高峰期不应超过 2 天用量;各物流中心仓实际使用部门领用时需到耗材管理专员 处办理领用登记(参见附件《耗材领用登记表》; 06.06. 各物流中心耗材管理员应做到每周实物盘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每月 5 号前将上个月的 《物流中心库存耗材台账》以邮件形式提交仓储物流总部; 07.07. 月末盘点由各物流中心的质控部门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总部。 第八条第八条耗材使用管理: 01.01. 由固定人员向耗材管理部门领用,领用时仓储物流部人员需及时记录领用耗材的型号及数 量; 02.02. 领用的耗材必须用作日常运营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使用过程中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 耗材的使用遵循先入先出的规则; 03.03. 需要报废、报损时由使用部门向耗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后经仓库经理批准后 予以报废、报损; 04.04. 耗材须放在专有的货架或托盘上,不允许直接摆放在地面。 第九条第九条耗材回收管理: 01.01. 在使用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的耗材及各类电子设备的电池等不可回收利用的耗材时, 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耗材管理员负责做好登记工作; 02.02. 物流中心的各种废弃的耗材由耗材管理员集中处理,不得丢弃; 03.03. 物流中心应定期检查废弃耗材的存放情况,防止发生泄漏、飞扬而污染环境。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第十条耗材管理涉及登记表格如下: 01.01. 耗材采购计划表: 02.02. 物流中心库存耗材台账: 03.03. 耗材领用登记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物流中心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仓储物流总部备案。 本规定由仓储物流总部负责解释,自2018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