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防火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房屋建筑部分)--)--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1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2.0.12.0.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2.0.1 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2.0.1 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 年版) 1.0.5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 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2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3.0.2 . 3.0.3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 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 /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 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3.0.2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 极限不应 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 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6.1.26.1.2图书馆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6.1.3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6.1.4建筑高度超过 24.0m,藏书量不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6.1.56.1.5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藏书量超过10 万册但不超过 100 万的图书馆、书库,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6.1.6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 10 万册的图书 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4.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不应低于三 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7.1.2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5.1.25.1.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 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6.0.2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7.1.1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 95 8.1.1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 站台雨蓬及地道、 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3.0.1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3.0.2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 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4.1.2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2.14.2.1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4.2.2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54.2.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4.2.6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4.5m 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 2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 3.5m 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94.2.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 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 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4.2.10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2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2.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5.4.15.4.1总蒸发量不超过 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 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 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 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 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间 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 器室均应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