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赔偿标准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3 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 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4 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条第 6 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 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 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3 条第 3 款、第 34 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 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 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5 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的 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 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 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 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6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 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37 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 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 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 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 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篇 2]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一)2015 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 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二)2015 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 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 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