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浅析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浅析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提纲)(提纲) 麦青梅 一、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现行规定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二)关于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取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四)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所得税差异的处理 二、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所得税面临的计量问题 1、 难以辨认和计量为获取智力资源和产品所产生的耗费 2、 难以确定智力资源和智力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和期限 3、 对于企业会计期末拥有智力资源和智力产品的再计价 困难 (二)无形资产价值和年限摊销所面临的问题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 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三、完善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的建议 1 (一)完善内部研究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确认 1、资本化的范围 2、资本化的金额 3、资产的摊销 (二)完善不确认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问题 (三)完善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1、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无形资产披露的 强制性 2、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无形资 产报表披露格式 3、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2 浅析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浅析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 麦青梅 内容提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资产负债表 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 企业的日常会计工作中也越来越多 地涉及无形资产有关业务,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无形资产所得税 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而剖析了目前无形资产所得说会计处理存在的问 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形 资产所得税会计准则。 关键词:无形资产; 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一、无形资产涉税会计的现行规定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无形资产可以说是税法中经常接触到的概念, 无论是原内资、外 资所得税,还是新的所得税法,介绍的都很详细,但是实际工作中我 们还是没能深刻把握无形资产的所得税处理要点, 有必要对它进行再 次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 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 誉等。从目的上看,无形资产是企业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所以企业所得税中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 也是 1 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为原则限制的。 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无形资 产,必须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从 形态和种类上看,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与 固定资产等不同,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 不表现为货币形式,但对企业来说,又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 对有些企业来说,无形资产对企业的意义和作用远远超过其他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但改 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 资性房地产。 税法没有将土地使用权分别归属于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 地产,而是一律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会计上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 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 计量和报告,但现行规定将商 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来规定。 (二)关于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 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会计准则规定,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 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 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除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购 买价款,就是直接支付给出让人的货币性资金或者其他有价支付物; 2 相关税费,是指企业因购买该无形资产而缴纳的各种法定税金、 收费 等;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财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包括使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 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 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 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 途以后发生的费用,对于这些不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支出,可 以按照规定确认为当期损益。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 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判断特定无形资产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有五个标准, 而且必须同 时满足才能构成资本化条件: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者出 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者出售的意 图,即企业能够说明其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 的方式, 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者无形 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有足够的技术、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者出售该无形资产;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 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在企业的开发活动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标准后, 企 业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就可以计入计税基础,直至无形资产达到预 定可用途状态。税法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 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税法 3 规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分别情况处理:未 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50%摊销。即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 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该无 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 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 不确认 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3、通过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 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除了外 购和自行开发取得无形资产外,企业获取无形资产的途径还包括捐 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作为投 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