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清末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预备立宪预备立宪 一、一、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 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从国际 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 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 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20 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 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1904 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 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 沙俄因专制而败, 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 1905 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 国考察宪政。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 ,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 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1906 年 9 月 1 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 定官制谕》 ,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清政府实行预备立 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 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 并进一 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二、 《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 (一)(一) 《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 1908 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 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 23 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 14 条。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部分有9 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 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二) 《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 的精 神。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 外衣。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 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一)谘议局(一)谘议局 谘议局是“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 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谘议局的筹建始于 1907 年,其后由宪政编查馆草拟了《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 章程》 ,经奏准于1908 年 7 月颁布。依照这两个章程的规定,谘议局活动的宗旨在于 “指陈 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其权限是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 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但其所议定事项, 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 抚对于谘议局,不仅有监督、裁夺之权, 而且有令其停会及奏请解散之权。谘议局议员的选 举条件也极为苛刻。因此,它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地方议会的性质, 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 控制下“民主”的点缀品而已。 (二)资政院(二)资政院 1 作为中央咨询机关,资政院于 1910 年正式设立。其筹建也始于1907 年。依照《资政院 院章》的规定,该院可以“议决”国家的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法典的修订、修改以及 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但是,资政院的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 政院停会或解散。资政院议员分钦选与民选两部分, 钦选议员由皇帝指定, 多为宗室贵族和 高官显贵;民选议员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产生, 但须各省督抚圈定。可见资政院只不过是 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不可否认的是,谘议局和资政院毕竟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 它的设立,是君主专制 政权对资产阶级作出的重大让步和妥协,也是民主宪政迈开的第一步。 四、四、 《十九信条》《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的又一个 宪法性文件。1911 年 10 月,武昌起义爆发,风暴很快席卷大半个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 独立, 清王朝的统治处于土崩瓦解之中。 资政院仅用三天时间即拟定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11 月 3 日由清政府公布。由于革命运动的压力,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 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它虽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皇帝神 圣不可侵犯” ,但已无实质意义。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十九信条》作为一种应急的 政治策略,显然并不可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 第二节第二节修律活动修律活动 一、一、修律的指导思想与修订法律馆修律的指导思想与修订法律馆 (一)修律的指导思想(一)修律的指导思想 进入 20 世纪以后,面对国内革命运动的“心腹之患”和西方列强侵略的“肘腋之忧” , 以及官僚士大夫阶层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所谓 “变法自强之枢纽”的呼声,清政府不得不进 行立法修律活动。1902 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 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中外通行,有裨治 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修律既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 又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即“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 同时更“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二)修订法律馆(二)修订法律馆 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 1902 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 法律大臣后,开始了修订法律馆的筹建,1904 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修订法律馆的主要 职掌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 拟订各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此 后直至清政府覆亡,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 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 制定新法 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 二、修律活动二、修律活动 (一)(一)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它在《大清律 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 卷,389 条,另有附例 1327 条,并附《禁烟条例》 12 条和《秋审条例》165 条。与《大清律例》相比, 《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取消 2 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 质分隶 30 门: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设置 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 为死刑(斩、绞) 、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 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 重罪等内容未作更改。 可见 《大清现行刑律》 只是在局部和形式上对 《大清律例》 进行修改, 无论在表现形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