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第一条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 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第二条 一级一级评定评定条件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 5 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 从业资历。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2 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 2 项 500 万元以上,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 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 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 5 项 100 万元以上、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 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 同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 2 项 50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 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已通过 ISO 质量管理体系与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1 年内,营业额达到 2000 万 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3 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 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 记录。 (七)企业总人数不少于 20 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 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 6 人。 (八)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 12 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 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助理设计师不少于 6 人, 其中具有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 2 人,高级设计师不少于 1 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 专业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4 人,其中中级工程师不少于 2 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九)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 不少于 3000 平方米。 (十)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 第二条第二条 二级二级评定评定条件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 3 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 从业资历。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2 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 2 项 200 万元以上,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 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 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 5 项 80 万元以上、面积 6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 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 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 2 项 30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 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已通过 ISO 质量管理体系与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1 年内,营业额达到 1200 万 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2 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 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 记录。 (七)企业总人数不少于 15 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 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 4 人。 (八)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 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助理设计师不少于 5 人, 其中具有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 2 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 专业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其中具有中级工程师的技 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九)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 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十)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一)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 第三条第三条 三级三级评定评定条件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 2 年以上。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2 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 2 项 100 万元以上,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 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 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 5 项 20 万元以上、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 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 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 2 项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 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四)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1 年内,营业额达到 500 万 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 1 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 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 记录。 (六)企业总人数不少于 10 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 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 少于 3 人。 (七)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 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助理设计师不少于 4 人, 其中具有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 2 人;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 专业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不少于 3 人,其中具有中级工程师的技 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八)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 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九)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