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 调查处理,控制、 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了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规范电力安全 事故的调查处理, 控制、 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 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 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1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 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 由国务院电力监 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 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 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 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权限和程序, 组织、 协调、 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 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 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并加强安全使用管 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 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准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 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 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应急处 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3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 变 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 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 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 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 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 还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 况。 第九条 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核 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 应当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 4 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 (供热)机组数 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 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 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 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 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 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 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置 6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组织编制国家处置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处置电网大 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 件应急预案。 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 职责,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以及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应急保 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企业事故应 急预案。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7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 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 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 ;事故危 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 抢修。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 者关停发电机组、 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 调整电网运行方式、 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执行。 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 度机构有权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 8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 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一)加强对停电地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 点单位的安全保卫,防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排除因停电发生的各种险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受困人员 的,及时组织实施救治、转移、安置工作; (四)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做好铁路、民航运输 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9 (五)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和调用,保证电网恢复运行所需 物资和居民基本生活资料的供给。 第十八条 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 重要电力用户应 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 ;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 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铁、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人员聚集场所停电的,应当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