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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专题 案例 1 张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陈某系张某丈夫,陈某从胡某处购买铜原县高家镇水园街 11 号一间半住房后, 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 40.25 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 于 9 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再过 9 年,铜原县进行街道整治,经铜原县城市建设 指挥部批复后再经铜原县人民政府批准, 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 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陈某从胡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 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 作出由陈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铜原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 遂与陈某协商购买该 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 ,价值 640 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陈某出具领条 一张。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陈某和张某隐瞒真实情况,向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申请 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铜原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陈某 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 “水园街 11 号未拆除的 40.25 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张某所有” ,并经铜原县公证处公证。事 后, 张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同时张某持规划部门的批 复和公证书向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 查不严,向张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 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张某将领取的 石棉瓦房残值款 640 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铜原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 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铜原县公证处作出了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铜原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 2476 号 《房 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对此,张某以“搭建 40.25 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 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铜原县房地 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 2476 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 享有所有权。 法律问题 1.张某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否有效?她是否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2.张某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理分析 (一) 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其物权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1.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 10 条至第 13 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职责、登记所需材料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 10 条的规定,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而此前我国不 动产登记是实行分部门登记的办法。根据《物权法》第 1l 条的规定,申请登记 的当事人, 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必要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 12 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 时不仅要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 申请人” ,而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 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这表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审查 实行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根据《物权法》第 13 条的规定,登记 时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也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我国《物权法》还对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 第 19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 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 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 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房地产权属登记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的权属情况进行 持续登记。房地产权属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如租赁权、地役 权等。房地产的权属状况包括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的来源和取得时间、房 地产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国家确认房地产产权归属 的法定程序, 经登记的房地产产权, 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我国房地产登记具有以下特征:(1)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即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必须依法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不 仅登记权利的静止状况,而且也登记权利的动态过程,使第三人可以就登记的情 况,推知该房地产的权利状态。(2)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即房地 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变更、转移、消灭等,权利人必须申请登记,若不 进行登记,不产生不动产物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效 力。(3)颁发权利证书,即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对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权利,按程 序登记完毕后,颁发权利证书,权利证书为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凭证;不动产权属 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 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申请登记、勘验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收 费发证五项程序。房屋权属登记要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 法律法规,没有权属纠纷;申请人要提供证明身份和产权来源的证件、证明材料 并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就本案而言,张某在形式上已经完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权利证书,但是 并不能因此认为她已取得违章搭建的石棉瓦房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 21 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虽然《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非法建筑权属证书 是无效行为, 但是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8 条第 l 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见, 张某通过隐瞒真实情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她并不能因 为取得权属证书而取得石棉瓦房的所有权。 (二)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我国居民修 建住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城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本案中张某夫妇修建房屋事先未经申请, 事后也未补办有关手续。后来将 搭建的木房改建成石棉瓦平房时,没有申请扩建住宅,未能取得该搭建平房的申 请批准手续,修建行为应当认定为违章搭建。张某提出的“当年搭建房屋时,没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理由不能够成立。 张某夫妇搭建房屋时,有关机构确实尚未建立,但在这些机构建立后,张某夫妇 从未补办建房手续。铜原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安置时,仅对陈某所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