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架构与展望
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架构与展望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架构与展望 区块链是按照一定时间顺序, 将信息数据以块状存入区块链系统内不同节点, 各节点则通过一定的次序规律进行连接的公开交易数据记录技术,其特征包括: 去中心化、去信任、信息数据可靠性及系统的共同维护性。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属 性与金融属性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相契合, 都是通过创新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与 升级,因此二者在理论上可以进行融合发展。文章从区块链技术特征角度入手, 提出“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底层架构方式,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金融 产业相融合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总结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困境的基础上,分别从 技术发展策略和风险防范策略角度提出了“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路 径,即健全我国区块链法律法规,为“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提供最优 环境; 拓展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与手段,以金融监管创新的形式规范金融产 品和业务创新。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泛指传统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信息技术企业等非金融机构通过使用 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以实现资金融通、交易、投资、支付及中介等服务的 新型金融模式。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迅猛,其内涵与商业模式不断丰 富,在互联网技术的协助下,已经创造出八大新型业态模式,包括:P2P 借贷、 互联网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 信贷以及网络小额贷款。 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产生打破了传统金融交易可能出 现的边界线, 使金融产品以数据量化形式出现,不仅为投资人提供个性化金融服 务, 同时,大量的社会投资参与人和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更为互联网金融形成 健全生态圈提供了可能,并且较传统金融生态圈而言,互联网金融生态圈更具有 灵活性、创造性及便捷性优势。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也不能忽视 互联网金融产业中的种种乱象及风险问题。 由于互联网金融产业进入门槛较低且 缺乏足够的监管,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乱象丛生。在短短的五年时间里,就出现 了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提现困难、平台倒闭、跑路及非法集资等违法案件,对社 会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造成了极大危害。 二、文献综述 1 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种类等方面的研究, 刘志洋, 汤珂 (20XX) 认为传统金融市场中所固有的风险同样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 只是在表现形 式以及表现特征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又有其独特性,包 括: 传染性及快速转化性。 其中, 传染性指即使是一小部分参与主体产生了风险, 也极易引起大范围的风险爆发, 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主体之间联 系更加紧密。 快速转化性指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容易互相转化,进而引发系 统性风险, 其原因在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和运营中发挥着支柱性 作用。何文虎( 20XX)从制度及非制度因素入手,探究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 原因。在制度因素方面,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具体、科学以及完整的互联网金 融法律法规,具体表现为: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缺乏互联网金 融企业信息披露机制及缺乏具体不同业态监管模式和政策。在非制度因素方面, 主要集中在技术性因素,具体表现为:缺乏对互联网技术的认知与监管、互联网 金融从事主体初始禀赋差异较大以及不成熟的市场信用机制。黄文妍,段文奇 (20XX) 将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两点,一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经营发 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二是由此所带来的风险对其它金融机构及整个金融市场 的溢出风险。其中,第一层风险包括:法律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洗钱等违法犯 罪风险。第二层风险包括:跨产业、跨市场传染性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自身系 统内部的复杂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及金融机构自身安全防范能力不足以应对所 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研究方面,杨 东(20XX)通过对传统金融的规制方式研究,总结出了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规 制的内在逻辑,并以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制路径,即明确P2P 及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与义务、 建立 P2P 及股权众筹模式的准 入与退出机制、 对投资人进行科学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人进行投资额的限制、 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风险转移和预警机制。王倩,吴承礼( 20XX)认为互联 网金融风险特征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剧、 互联网金融的长尾特性加速风险传播、 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应增加了金融体系的 震荡与不稳定性。因此,需要从金融监管体系重塑、建设优化互联网金融生态体 系及加强行业自律等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刘志洋(20XX)从协同机制角度出发, 探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宏观与微观监管协同框架。从宏观层面来看,需要 2 保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透明性,包括:使用新型信息技术、避免互联网金融产品 的同质性、防止金融风险及非金融风险的转化。从微观层面来看,要以机构类型 为监管原则。例如:加强对纯中介平台的监管、加强对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业 务监管、进行多部门协同创新监管。宣頔( 20XX)从监管失范和司法局限视角出 发,构建了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态监管体系。在监管建设路径方面, 主要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动态监管激活机制、调试机制和纠偏机制来实现。 在监管建设的策略方面,提出了风险动态监管体系构建的核心与要素,包括:制 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用弹性监管以及 事前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管策略。刘辉(20XX)认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 监管介入时机难、监管介入主体难及监管介入力度难等困境,并提出了政府对互 联网金融监管的治理模式转变策略:即政府可以采用谦抑干预理念介入、采用市 场优先理念干预、采用金融民主理念保障。 从众多学者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产 生原因及治理路径的研究可知, 当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导致互联网金 融风险频发的原因有两点:第一,互联网金融自身内部原因,主要表现为互联网 金融商业模式的不健全,系统内部存在许多风险;第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 管措施与手段落后,主要表现为传统金融监管法律、政策及措施已经滞后于互联 网金融产业发展态势和趋势。因此,为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升监管部门监管 效率, 需要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进行改进与再创新,通过技术进步驱动 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与合规运营,而“区块链+互联网金融”模式则为现代互 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发展提供了全新思路。 三、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金融契合性分析 1.区块链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共享、 共识信任机制且难以被篡改的按照首尾进行连接的新型互联网技术, 它能够在缺 乏信任的主体之间实现协同记账,因此也被称为现代价值互联网的基础性技术。 从发展角度来看,区块链作为一种革命性技术, 其产生与发展必然对社会和经济 基础进行重大调整,不仅可以创造出更多种类的商业模式,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 改变传统产业运作方式,提升运作效率。因此,即使是对于类似互联网金融这类 新型金融商业模式, 同样也可以与区块链技术进行融合,对现有互联网金融商业 模式进行再次改善与升级,进而产生新的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从区块链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