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五十二条 管线等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 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释义】 本条是关于管线等公用事业设施维护责任的规定。 对于本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为了向用户进行有关供水、供电、 供气、 供热或提供通讯、 有线电视服务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安装的管线及其他设施的维护责 任属于安装该等管线设施的单位,而不属于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属于业主。本条之所以作如此 规定,是因为,安装并维护这些管线设施是有关单位根据其与业主(即水、电、气、热、通讯、 有线电视的用户)所签订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是 用户通过水费、电费、气费等向其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的对价。对此《合同法》第 181 条规 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4 条又规定:供用水、供用气、 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共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若供电、供水等单位不负责维护,而是由业主或物业管理 企业承担维护的责任则显然是不公平的。 2.供水、供电等单位为了维护该等管线时,有权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业主与物业管理 企业均不得阻止。 3.当供水、供电等单位完成维修、养护等工作后应当及时将占用、挖掘的道路及场地恢复 原状,否则由此给与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