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1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 输部于近日印发了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 〔2010〕 65 号)。该细则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 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 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附件》 2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 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 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工验收 3 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 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 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 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 1)对工程质 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 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 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 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 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 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 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 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 4 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 收证书”(见附件 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 验收报告”(见附件 4)。 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 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 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 见附件 6-2~6-4)。 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 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 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 5 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 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 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 值大于等于 75 分的为合格,小于 75 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 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 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 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 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6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 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 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 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7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 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见附件 5“公路工程参建单 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 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