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10 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 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医疗美容消费、大学生贷款订立摄影 合同、婚礼影像资料丢失、预付费消费退款、住房消费、网络 消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和解释、网店客服行为后果、二手商 品转让、经营者承诺、消费者个人息保护等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 势新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大量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最 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 式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 目 录 案例 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 损害应予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 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 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 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 ——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 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 偿损失 ——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 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 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邬某诉某旅游 App 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 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 ——李某诉某书店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息用于商业 宣传 ——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 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 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高某诉杨某网络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 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 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 ——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息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 1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 赔偿 ——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 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 门,经验丰富,遂于 2015 年 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 下睑修复术。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 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 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 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 偿其手术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邹某为健康 人士,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 费者的特征;该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 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查,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 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 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邹某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 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由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 邹某的手术费用。其次,该医美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 术后邹某又在其他医疗美容机构的修复行为确已改变医方的手 术结果,法院遂判决该医美机构按照 6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 偿邹某各项损失共计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虚假宣传和诊疗不规范行为引发 的侵权责任纠纷。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 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首先,将医疗美容 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畴,按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标 准审查证据,有助于督促医美机构加强医疗文书制作及保存工 作,规范其诊疗活动。其次,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商业欺诈 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 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和秩序,有利于切实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 2 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 19.9 元古 装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 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 2.6 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 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 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 5900 元不再支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影楼按照李某、景某特定拍摄、化妆、选片、 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 和劳力,根据李某、景某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 作成果,李某、景某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双方为承揽合 同关系,李某、景某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 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 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 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 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故法院判决五份协议 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 履行完毕的协议不能解除,被告退还两原告合同款项 1.6 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摄影、美容、美发、健身、 婚庆、教育培训等可以满足精神需求的消费方式。本案中,两 从商家 19.9 元的低价引流活动一路消费升级至 2.6 万余元。因 无力支付,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等消费贷款,后因合同协 商解除不成引发纠纷。本案通过对系争合同解除争议作出正确 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个 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将司法裁判与倡导树立正确的消 费观以及通过司法建议促进商家规范经营相结合,引导广大消 费者理性消费,广大商家诚经营。 案例 3 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1日,周某某、肖某举行婚礼,聘请某演绎 公司为其做婚庆服务,二位在某演绎公司处订购了价值 5500 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 音响、花艺师、婚礼现场、运费等,其中摄影服务为 600元。 周某某向某演绎公司预付了定金 500 元,婚礼结束后,周某某、 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尔后,某演绎公司将婚礼过程的摄像 资料丢失,无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该资料,周某某、肖某遂 要求法院判决返还服务费 5500 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演绎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 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异议,故某演绎公司应返还 的服务费应当是摄影部分的服务费 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 同时,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某、肖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