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宣传演讲稿(单位版)
1 交通安全知识讲稿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上午(下午)好! 首先感谢贵单位领导的邀请, 也感谢大家抽出宝贵的时间给 我们有一个共同学习的机会。 受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导 的委托,由我和广大驾驶员来共同学习了解《交通安全法》基本 内容。 《交通安全法》的内容共有 8 章 124 条。 《交通安全法》 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于 2004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从起草到讨论通过、 再到颁布实施历时 3 年多的时间,期间经过了反反复复的讨论、 反反复复的论证,才通过的。 《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 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权利和关系的基本法律, 《交通安全法》从 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 总结了历史经验并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 的成功做法,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为指导思想, 以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统一管理,以人 为本,道路交通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对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 义务,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基本制度,交通警察 执法规范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做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的通过 是我国道路法制建设历程中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 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过去我们一直沿用的是《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 ,新的《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相比更加以保障道 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 2 从现实的需要和交通管理实际出发, 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 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确立了管理重点,方便群 众,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总体思路。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建设、道路交通管理一直都处 于落后状态。解放初期,我国汽车工业,道路建设十分落后,到 了 1955 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一个《城市交通规则》(只是针对城 市)。1988 年 8 月 1 日,国务院才颁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主 要讲县级交警队的建制,监理站无法可依等)。所以说我们的法 制建设是相当滞后的,他和发达国家相比,落后50 多年。 正是由于法制不健全, 致使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异常严 峻,国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及素质极其低下, 这是交通事故多发的 主要原因,也使我国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国。据保守估计, 2000 年至 2005 年以来,全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 10 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有 300 人死于车祸,居世界第一,而且全 世界每年的交通死亡人数中,中国人占 20%,(据保守估计的例 子), 也就是讲世界交通事故每死亡 10 人当中, 就有 2 名中国人;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把交通事故死亡列为非正常死亡的 “第 一杀手” ,大家可以想象,我们县是 39 万人口,按照这个数字, 3 年多的时间,就会在中国的大地上减少一个县的人口。近几年 来,我国的交通事故已呈急剧上升的势头,2007 年,我国共发 生交通事故 327209 起, 死亡首次下降为 81649 人, 伤 380442 人,经济损失 12 亿元。2007 年,我县发生交通事故 396 起, 3 45 死亡人。由于法律滞后,以前监理方面没有刑事责任,还有 一个主要原因是国民素质低,没有良好的交通习惯,比如扣安全 带,跟平时的教育有关。 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才通过的立法的形式,用法 律手段来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来扼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势头,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要求我们每个驾 驶员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法律,用法律来约束我们日常的 交通行为。 《交通安全法》的总则也明确规定,机关、部队、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 路交通安全教育。 我认为单位领导组织这次学习是很有必要, 也 是很及时的。 《交通安全法》最大的特点就是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 人为本就是注重生命。规定行人通行优先原则, 《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 灯的道路时,遇有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是以人为本思想的 重要方法体现。 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及没有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 赋予优先通行权。主要考虑到行人是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在 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高度密集,目前大多数城市还是以混合 交通为主的交通情况下, 行人作为弱势群体, 相对于机动车来讲, 没有相应的防护设备和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行人的生命和 健康安全将受到巨大威胁。以立法本意的角度来说,相对于机动 4 车的通行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则是更重要的。不管是哪里的 司机,部队司机还是地方司机,都应该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往 我们在驾车的时候往往会埋怨行人不会让车,还有一些大城市如 上海就曾经出台过地方性法规, “撞死白撞”…… 新《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 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 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 撞”说法的一种否定。 《交通安全法》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罚” 。现在讲一下我 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交通经常接触的 《交通安全法》 的一些内容摘 要: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 不戴头盔的。驾驶人就是我们讲的司机被罚款 100-200 元,乘 坐人员被罚款 20 元。不带驾驶证,还要被扣留机动车(举例比喻 说明)。 二、 驾驶小轿车及乘坐小车时都要使用安全带。 就柳城而言, 由于长期形成陋习,大多不愿系安全带,甚至有人觉得系起来有 点害羞。但只要习惯了,就不觉得怎么样了。现在我们只要一上 车,都习惯系上安全带才开车。你看在电视上外国人开车就是这 5 样。在追捕罪犯时,也忘不了在开车前要系上安全带,以保证自 己的安全。 你不讲安全带没什么了不起的, 但它起到很大的作用。 就拿 2004 年 4 月 28 日在上雷杨城坳路段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 事故来讲, 出事的捷达轿车和司机是融水县科技局的一位局长开 的车,他是系安全带了,但副驾驶座人员与其后座的人员没有系 上安全带,结果两个不系安全带的人被抛出车外摔死了。车辆冲 下有 3 米多深的田边地头,几乎接近报废。 司机也就是局长系安 全带只受了点伤。不单止这一起事故,还有以前很多起交通事故 都是因不系安全带而发生车毁人亡的。 大家知道现在公路建设得 又平又直又宽,车辆性能又越来越好,跑的速度越跑越快,它不 像在市区内和乡间小道上,速度慢采取措施来得及,这些路有时 忘了系安全带倒无所谓,但按规定只要驾驶机动小车都要系上安 全带,在这里,我奉劝大家一句,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以后驾 车请系上安全带。 三、不能饮酒驾驶机动车: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 后驾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醇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