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历程 我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 1922 年 5 月 1 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 ,其主要 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1931 年 11 月 20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劳动法》 。新中国成立 60 多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 和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很大进展。历 史实践证明,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 经历了一个 曲折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初建时期 2、调整时期 3、文革时期 4、恢复发展时期 5、逐步完善时期 6、加速发展期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8 年)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 国工人阶级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状况,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 “保护 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 生设备” 。在 1954 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也明文规定: “国家通 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 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改善劳动条件和建 立工时休假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劳动法的同时,开始制定新的、真正 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国民经 济恢复时期, 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 生产法规就有 119 种。1956 年 5 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 卫生规程》 、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 告规程》即有名的“三大规程” ,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 育的决定》 、 《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 、 《工业企 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法规和规章,使对安全生产一些基本问题的 处理,初步有了法律依据。 这些法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我国的安 全生产和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 年)虽然在“一五”期间, 安全生产法规刚刚取得好的效果, 许多事故隐患被排除, 生产环境得 到改善。但从 1958 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 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 1961 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 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 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关于加强企 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 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 步加强。 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 10 年里,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 行,安全生产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安全生产检查从一般性的检 查发展为专业性和季节性的检查,推动了安全生 猜 你 喜 欢 咨询 银血病专家 公明医院网上咨询 医美咨询 学校 wifi 方案 男性二胎 检查项目 免费痔疮专家在线咨询 不育做哪些检查项目 医院在线咨 询脑科 塘厦医院网上咨询 肛肠科在线医院咨询 产工作向经常化和 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机械防护、防尘防毒、锅炉安全、防暑降温、女 工保护等劳动保护工作有了显著成效。由于“大跃进”时期忽视科学 规律,冒险蛮干,只讲生产,不讲安全,大量削减安全设施,伤亡事 故又明显上升,出现了第一个事故高峰期, 这就是安全生产工作有发 展但受挫折的阶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 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 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 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 产群众运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 起步阶段。 第三阶段:文革时期(1966-1978 年)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 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又被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 工作被认为是’ 活命哲学” 而受到批判, 因此, 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 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 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 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 年) 1978 年 12 月召开 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 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 随着思想 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 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 天。 党中央、 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 先后发出了中央 (78) 76 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 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 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 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 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渤海二 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 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 安全 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 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 1979 年 4 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 《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 、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 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 1979 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 ,其中也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 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 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新刑法) ,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明确 具体的规定。 1982 年 2 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 、 《矿山安全监察 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加强 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1983 年 5 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 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 ,对劳动安全 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 1984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 进一步强调了生产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 治理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 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1987 年 1 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 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规范了对职业 病的管理,并将 99 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 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从 1981 年开始,国家技术监督局加快了安 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进程, 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劳动安 全卫生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 也使安 全生产法制在技术层面得以落实。 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0 年-2002 年)进入“八五”时 期,随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