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 合同构成 6.3 被保险人变动 1.2 投保范围 6.4 年龄错误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 6.6 地址变更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7 失踪处理 2.1 保险金额 6.8 争议处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2.4 保险责任 7.1 团体 2.5 责任免除 7.2 意外伤害 7.3 Ⅲ度烧伤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4 酗酒 3.1 保险费的交纳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4. 投保人权利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1 合同内容变更 7.8 无有效行驶证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9 潜水 7.10 空中运动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1 攀岩 5.1 受益人 7.12 探险 5.2 保险事故通知 7.13 武术 5.3 保险金申请 7.14 特技表演 5.4 保险金的给付 7.15 战争 5.5 诉讼时效 7.16 军事冲突 7.17 暴乱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8 现金价值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 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团体(见 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 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 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 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额、烧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 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 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 ,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类残疾保 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 )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 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 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II类残疾保 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 级之一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按 《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 )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 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 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 金时予以扣除。 投保人在投保时,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只能选择 I 类残疾保险金或 II 类残疾保险 金中的一项。 烧伤保险金 (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三,简称“附表三” )所列部位Ⅲ度烧伤 (见 7.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附表三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 人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 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 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三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 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 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同时选择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