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章程
小蜜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南京人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 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小蜜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 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法定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缴付 (万元) 分期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 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最终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每年一次定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 3 日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 召集和主持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主持 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 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 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 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的选举办法和任期 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 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 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 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1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并 由清算组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完毕之日起生效,本章 程可由股东会议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会协商作出决议。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 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