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的协作与交流,促进政 府、企业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不断提 高我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经理队伍 在我区发挥的积极作用,努力集聚整合全区人力资源,更好地服务我 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研究,决定筹备成立温江区人力资源 管理协会,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条 协会名称: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成都市温江区精诚职介所、成都市温江 区芙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共同发起,由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士为主体的, 自愿组 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协会以“自愿加入,真诚分享、交流信息,共同 进步”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会员和参与者必须 认同和遵守。 第四条 协会宗旨: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互沟通,交流、研讨,合作的 平台;积极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与发展的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推进 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服务和培育人才、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 。 第二章 成立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成立目的及活动范围: 1、 为会员提供一个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组建行业 内部以及跨行业、跨地区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组建人力 资源从业者与企业家、各专业经理(销售、财务、技术等)、以及人 力资源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渠道共同解决现在企业面临的三难问题 (招工难、用工难、管工难); 2、 关注当地政府最新出台的政策和政策落实情况,当地与外 界人力资源最新信息,通过举办系列企业沙龙、主题研讨(邀请人力 资源专家一起探讨最新管理话题)、案例分析和针对企业的实用性培 训等活动,推动温江区人力资源管理与周边一流的管理实践接轨,协 助会员实现个人专业能力上的成长及管理绩效上的明显进步, 帮助会 员企业建立最具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体系。 3、 定期组织会员进行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业务培训,促进 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促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改善.借鉴学 习其他地方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和切合自身公司的管理经验。 4、 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事代 理、等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载体,提供信息交 流和政策咨询服务。 5、 发展精英骨干会员,打造长成都二圈成以及全域成都最具 影响力的人力资源管理社团组织。 1,规范与管理:积极贯彻实施政府有 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机制,各种业 务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建立;促进相关行业建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 风范和市场竞争秩序. 6、 探索与研究:开展人力资源理论研究和社会调查活动,探索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新动态、新方法,研究国内人力资源开发与管 理的新动向,发掘我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面的亮点、不断促进我 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协会欢迎任何有兴趣参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问题 探讨、或进行工作经验方法交流的各界朋友自愿积极加入。只要拥护 协会章程,确信能够完全履行协会会员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即 可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论坛的形式申请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 参与协会的公开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 获得协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如:杂志、书刊、资料 光盘、入场券、通讯录等); 5、 可以自发组织聚会活动,可获得协会的网站宣传、活动场 地等支持;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坚决遵循协会的原则和宗旨, 维护协会及所属网站的声誉、 形象和利益。 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3、 提供或促成协会顺利举行活动的便利条件,详实提供自己 的个人资料信息; 4、 主动对协会提供自己的建议、想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 定义: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 需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2、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 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 会员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 1、 定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选举 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 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从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 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需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 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 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4、 协会重大事宜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秘书长代 为主持,与会的全体理事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通过(一般事项表决过 半数即为通过,对协会发展、声誉等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通过方可)。 5、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 筹备并召开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讨论协会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规划;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 务理事的人选;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人选;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1、 定义: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实行差 额选举制,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所有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需经 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二分之一 理事提议即可召开特殊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 秘书处 1、 定义:理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或称为协会的服务机构。秘 书成员实行任命制(除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外),主要辅助“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