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 1 - 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人才招聘管理机制,促进人力资 源合理配置,根据《公司关于规范人才招聘管理的指导意见》文 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是指各类型人才通过公开招 聘的形式,经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实现人才引进并与公司建立 合法劳动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人才招聘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 开发使用, 满足公司用人自主权、 员工择业 (岗) 自主权的原则; 人才招聘相关的行为和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和 “竞 争、择优、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在集团公 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公司人才招聘计划的编制及招 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才招聘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 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的服务机构 (简 称“其他代理机构” ,下同)组织开展;公司纪检监察组织负责 对人才招聘全过程进行监督。 - 2 - 第三章 人才招聘的途径 第六条 根据不同的人才招聘途径, 人才招聘分为: 面向高等院校 应届毕业生招聘、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和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 第七条 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当公司因人力资源管 理需要,计划对相关岗位进行人才储备时,可采用面向高等院校应 届毕业生招聘方式。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公司应根据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方案, 并会其一同组织实 施。 第八条 面向集团公司内部招聘。当相关岗位所需人才在公 司内部无法满足时, 可采用面向集团公司内部在册员工招聘的方 式。 第九条 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当公司相关岗位急需人才 补充,或所需人才为集团公司内部紧缺或没有储备时,也可采用 面向社会进行成熟人才招聘的方式。 第四章 人才招聘的流程 第十条 人才招聘的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 聘简章、报名应聘及资格审核、专业测评、组织考察、确定拟录 用人员、体检及签订劳动合同等流程。 第十一条 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发 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应履行公司的相 - 3 - 关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应以集团公司相关岗级 聘任条件为基础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主要包含岗位名称、 岗位级别、招聘条件、计划招聘人数、报名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其中, 面向社会成熟人才招聘的应聘人员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 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殊专业人才可免职称条件。 第十三条 报名应聘及资格审核。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简章 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报名截止后,代理机构负责对应 聘人员报名信息中的年龄、 学历、 职称等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职(执)业资格等 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并核查相关证件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专业测评。专业测评可采用笔试、面试、岗位实操等 形式,公司可视实际需要选择其一或同时选用,或在保证公平、公 正和公开的前提下选用认为合适的其它方式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测 评。 专业测评形式由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最终确定, 专业测评相关数 据及纸质材料公司应做好归档和资料留存。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对通过专业测评的应聘人员,公司应 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拟录用人员。公司综合应聘人员的专业测评及 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十七条 体检及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上述程序完成后应 组织拟录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结果合格者,公司可按照国家、 - 4 - 单位所在地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体检结果 不符合国家、单位所在地和企业对所应聘岗位职业健康要求者,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体检可视情况安排在确定拟录用人员程序前 进行。 第五章 试用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与所招聘人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试用 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对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 的人才,公司应设置不超过 6 个月的见习期(含试用期) 。 第十九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对所招聘人才进 行企业文化宣传、 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等必要的职前培训。 其中, 对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人才,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主 管部门统一安排有针对性的入港培训, 帮助其系统地了解生产及 安全等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为所招聘人才安 排一定量的适宜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任务量 及绩效标准,以帮助其尽快熟悉并胜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公司应加强对所招聘 人才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并做 好日常表现记录。 所招聘人才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公司考核评价(试用 - 5 - 期考核鉴定表见附件 1-1、 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见附件 1-2) 合格的,由公司相关决策程序议定后,可正式聘任相关岗位,其 中: 1.面向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聘的人才,本科生可不考虑职 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聘任 G2 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但应在一 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 硕士研究生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 年限要求,聘任 G3 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 所需的职称;博士研究生可不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直 接聘任 G3 级管理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对 未能在一个聘期内取得岗位所需职称的人员, 应按照集团公司有 关工资支付的管理规定调整工资待遇。 2.面向社会招聘的成熟人才,对所招聘的特殊专业人才可不 考虑职称条件及岗级年限要求,聘任 G5 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相 关专业岗位,但应在一个聘期内取得所需的职称,对未能在一个 聘期内取得岗位所需职称的人员, 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支付 的管理规定调整工资待遇; 对所招聘的其他社会成熟人才可不考 虑岗级年限要求,聘任 G5 级及以下管理岗位或相关专业岗位。 第六章 岗位调整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二十二条 所招聘人才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6 -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所招聘人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公司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所招聘人才在试用期(见习期)内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在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 1 个月工资后,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 1.所招聘人才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所招聘人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所招聘人才协商,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