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攀枝花市润泽建材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 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 有限空间目录》中确定的空间。 第二章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生产副总对本企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制定作业方案。 (二)、检查、督促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审批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组织应急救援。 第七条 现场作业负责人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二)、作业准备,提出有限空间作业申请。 (三)、监督检查作业过程安全状况。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向上级报告事故。 第八条 安全员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下列责任: (一)、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审核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制止违章作业。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 (五)、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监护人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下列责任: (一)、随时关注作业环境和人员,监督保护作业人员; (二)、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三)、发生险情时,通知撤离,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负有下列责任: (一)、检查作业工具安全性能。 (二)、确认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 (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按章作业。 第三章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作业部门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 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并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申请人在落实完安全措施后,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 证》提出作业申请。 第十四条 审核人到现场对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进 行逐一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 第十五条 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审核、审 批等各方人员必须亲自签字,不得代签。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生产部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 24 小时,超过 24 小时的 作业,须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监护人一份,安全管理 员一份,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员负责存档,保存期为1 年。 第四章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作业部门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 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 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二十条 有限空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 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 则。 检测指标氧浓度在 18%-21%之间、 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下限、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检测的时间不得早 于作业开始前 30 分钟。 第二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 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 地点、 气体种类、 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 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 间作业。 第二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 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 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高于标准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 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 30 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 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 (GB/T3805)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 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作业人员 应当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 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实行统一管理。承包方对 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 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