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201709
宁波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宁 波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制 二二 ○○ 一一 七七 年年 九九 月月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 对(工程全称)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 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 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 、 住 宅 小 区 内 的 给 排 水 设 施 、 道 路 等 配 套 工 程 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 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 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 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 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20年月日20年月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