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四
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二十四) 【考点【考点 3 3】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1.范围界定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包 括:设计、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演出、技术服务、介绍 服务、代办服务等。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 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 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 统一按“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 被雇佣”的关系。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1 2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20000 元的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 分 税率 20% 30% 速算扣除数 0 2000 3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40%7000 【考点【考点 4 4】稿酬所得】稿酬所得 1.范围界定 (1)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 入,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2)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 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 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 员以外,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 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应按 “稿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 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3.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 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 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 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 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单元第二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考点 5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范围界定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 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释】在个人所得税中,个人“转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术取得的所得,并不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按照“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 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考点【考点 6 6】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 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 以“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800 元]×20%(或 10%) (2)每次(月)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 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20%(或 10%) 【解释 1】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 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2017 年新增) 【解释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 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2017 年新增) 【考点【考点 7 7】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范围界定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3)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解释】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 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 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