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篇一:财税专家详解 盘活资金存量 财税专家详解《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通知》 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1]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 强调这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 容,对于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 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但 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 各级财政存量资 金的数额依然较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 仍有较大差距, 有必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 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20〕45 号)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 结构、 惠民生为主要目标, 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 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 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中央层面展开、也要在地方层面 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立足当前、 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 也要加强制度规范、 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 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1]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2020 年及以前 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统筹用于2020 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20 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 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 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 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 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 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 30%。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 2020 年及以前年度专 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 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 2020 年专项转 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 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 有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 行力度, 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 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 本单位其他项目。 2020 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 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 2020 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 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 算规模。从 2020 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 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 结余资金外, 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 目方式核算的, 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 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 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对 2020 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 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 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并在 2020 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 项,要在 2 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 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 2 年内逐步撤销;2020 年财 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 撤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 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 管理,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 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专户资金必须按 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 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 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七) 加强收入缴库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 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 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 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 10 个工作日内 足额缴入国库,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 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八)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政府可 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 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规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 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 5%。超过 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 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地方各级政府 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 一律编制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 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 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九)编制三年滚动预算。从 2020 年起,在财政部编制全国三年财政规划、 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 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 义务教育、 卫生、 社保就业、 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 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 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 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 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