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条款
施工单位相关处罚条款 一、中标后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 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和《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 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要建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领导机构,负责安 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排、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符 合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如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将给予合同价0.5% 的罚款。 二、投标人中标后,投标时所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证件 (岗位证、资格证等)全部交由招标人保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否则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甚至取消中标资格; 三、发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处 以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 同时通过量化方式对违 规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评价结果通报上级交通主管部 门。 四、 条款号条款号 22.1.1 (1)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 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 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 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 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 离施工场地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 的履约担保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10000 元/次 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 正,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 1000 元/ 次·天的违约金 22.1.1 (2) 22.1.1 (3)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不合格材料、 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 设备、工程价格10%的违约金,发 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包人可请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 工程移出现场,其费用由承包人负 格工程 担 条款号条款号 22.1.1 (4) 22.1.1 (5) 22.1.1 (6) 22.1.1 (7)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 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 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 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 修补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 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发包人将按计划工期实际延迟天数 课以承包人合同价的0.2‰元/天的 违约金 发包人将课以承包人10000 元/次 的违约金,发包人可请他人修复缺 陷工程,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2.1.1 (8) 22.1.1 (9) 22.1.1 (10) 22.1.1 (11) 22.1 (12) 22.1 (13) 22.1 (14) 22.1 (15) 发包人将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 履约担保,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发包人将实际延迟天数课以承包人 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1 万元/天的违约金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总 工,处以50 万/次·人的罚款,更换 项目副经理和副总工,处以 20 万/ 次·人的罚款;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或技术负责人,处以200 万/次·人 承包人违反第4.6 款或 6.3 款的规 的罚款,擅自更换项目副经理、副 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 总工,处以100 万/次·人的罚款, 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 若未在限期内改正,发包人有权终 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止合同, 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项目总工、 副总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 课以承包人 1000 元/人·天的违约 金;关键施工设备未按发包人要求 及时进场,课以承包人3 倍设备台 班费/台·天的违约金 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 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人 2000 元/ 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 次的违约金 章制度的情况 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 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担保 招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课以承包人课以承包人1%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签约合同价的违约 人提供虚假资料金,严重时取消合同金,严重时取消合同 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技术 课以承包人1 万元/人·天的违约金 负责人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 课以承包人5000 元/次的违约金, 验数据中作假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清除出场 承包人必须赔偿发包人或其他承包 对其他工程造成损坏或污染 人损失,并视违约程度,课以承包 人20000元/次的违约金 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警告或处违约 条款号条款号违约行为违约行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的义务, 无视发包人、 监理人事先金,违约金金额为 20000 元人民 的书面警告币 在工程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 由于 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 安全事视其情节轻重, 每次课以承包人人 22.1 (16) 故或其它问题, 受到政府部门通报民币 50000~100000元的违约金 批评 监理单位相关处罚条款 一、 监理必须常驻现场,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应提前 20 天报告业主及其监督机 构,经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驻地总监理工 程师资格、阅历及经验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 驻地总监理 工程师,同时对中标人处罚违约金, 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将予以每 人每次 30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更换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将予以每人每 次 20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对中标人将予以每人每次 5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 理人员在合同期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相应岗位总人数的 20%。 拟派参与业主项目管理的人员不允许更换,如承诺人员不能履 约,按每人 50 万元的违约金处罚。 二、工程施工期间,业主方及其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抽 查发现施工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未达到规范要求,且未被监理人员发 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业主将按合同价款的 5%、2%分别扣减驻 地监理、总监办监理服务费。项目管理机构发现监理渎职,按10000 元/次对监理责任方进行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在发生第 4.1.1.2 目情形下,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 当发包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未 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 2 万元~10 万元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天内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四、在发生第 4.1.1.4 目情形下,发包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向监理人处以 1 万元/次的违约金,直至没 收履约担保并终止合同。 五、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投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最低在 岗人数, 视为监理缺岗。 发现监理人员缺岗 (包括上级部门检查发现) , 按 2000 元/人次违约金处罚。 六、项目总监和驻地总监承诺每月常驻现场不少于 22 天(由业主 考勤) ,否则视为缺岗,按 4000 元/天违约金处罚。 设计单位相关处罚条款 一、在施工服务期内派 3 名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同时甲方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要求增加设计代表人数, 否则设计代表将视为不合格, 按 乙方违约处理,甲方不予支付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