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点
1.医师职责: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2。中专 1 年→助理 5 年→执医,大专 1 年→助理 2 年→执医,本科 1 年→执医。 3。医师执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0 日内准予注册。30 日内变更注册。刑法完毕或决定吊照起不满2 年不予注册。中止执业 满 2 年注销注册。重新注册:3~6 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15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申请个体行医须执业满五年。 4。对急危患者应当立即抢救,及时转诊。 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状况定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执业 3~6 个月,再不合格注销注册. 6.违反规定一般暂停执业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吊照,犯罪刑事。 7。非法行医:取缔,没收,罚款,吊照,造成损害赔偿,犯罪刑事. 8。阻碍医师执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罪刑事。 9。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悬挂明显处。 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 作。加强医德教育。佩戴载有姓名、职务或职称的胸牌。 10。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 11。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非法行医不属 于。 1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伤程度分为四级:一级:死亡、重度残疾;二级:中度残疾、 严重功能障碍;三级: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四级:明显人身损害。 13。抢救病历可在抢救结束后6h 内补记。 14。病历复印:客观可复印,主观不复印。 15.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医疗事故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文都医考,医友互 动:480572459.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在12h 内)。 16。尸检:48h 内,最多 7 日。尸体火化后:让院方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 错。 17。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15 日内再次申请鉴定。 18.鉴定的回避原则: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 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19.紧急抢救和特殊体质不属于医疗事故。 20.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赔偿 30 年,60 周岁以上不超过 15 年,70 周岁以上不超过 5 年。 21.婚前保健: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 22.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传染病(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精神病。 23.孕产期保健:母婴,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 24.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按规定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免费服务。 25。技术鉴定: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26.医疗保健机构须经许可,保健工作人员须经考核。 27.法律责任:有证:行政处分,严重吊照;无证:刑事责任. 28.传染病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9。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非典,艾滋,病毒性肝炎,禽流感,肺结核,甲流等。 丙类:手足口病等。 乙类甲制:非典,禽流感,甲流,肺炭疽. 30。预防接种制度:免费,相互配合。 31。菌种、毒种:分类管理。 32。施工环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调查。 33。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34.甲类+乙类甲制→2h。其他→24h。 35。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擅 自脱离→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治疗. 36。被传染的场所、物品、废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7。 传染病暴发、 流行时, 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 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38.医疗机构为查找传染病病因,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尸检,仅需告知死者家属。 39。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诊. 40.艾滋病防治原则: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 他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42.省级向国务院 1h 报告,普通 2h 报告。 43。不配合调查:降级或撤职。 44。医疗机构制剂: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须具备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5.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 日内鉴定,15 日内行政决定。 46.收受回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照;医师 :卫生行政部门或 本单位处分。 47。医疗机构非法生产、经营药品:没收,药品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48。麻醉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医师通过培训考核,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开具。 49。处方:执业医师开具,执业助理医师开具须执业医师签名。 50.处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 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7 日用量,急诊不超过 3 日用量. 51。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 年,医疗用****、第二类精神保存2 年,麻醉、第一 类精神保存 3 年。 52.无偿献血制度。18 周岁至 55 周岁自愿献血。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提倡自身储血。 53.血站采血:提供安全、卫生、便利,免费进行必要健康检查. 54。每次一般 200ml,最多不超过 400ml,两次间隔不少于6 个月(2 次/年)。 55.血站违规:责令改正,依法赔偿,行政处分,犯罪刑事。 56。包装、储存、运输:责令改正,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 出售:取缔,没收,10 万元以下罚款. 57.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8.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医疗机构。药品器械血液: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 构。 59。人体器官移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60。捐献:自愿无偿.满 18 周岁以上方可活体捐献. 61。 违反规定买卖器官:交易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 撤销科目登记, 3 年内不得再申请。 62.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否则暂停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严重 吊照。 63.放射诊疗工作按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 射 线影像诊断。 64.设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65。治疗现场至少2 名工作人员。文都医考,医友互动: 480572459.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 量计。 66.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67。不得将核素现象检查、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和少年儿童体检常规。 对受孕后 8 至 15 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原则。 69.非限制使用级→初级职务医师→轻度感染首选 限制使用级→中级以上职务医师→严重感染首选 特殊使用级→高级职务医师→不在门诊使用 70。越级使用 24h 内补办手续。 71。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7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 40%→慎重经验用药; 超过 50%→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