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制度
称多县人民医院 医院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 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在员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 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 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 的健康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 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电视、电台曝光,政府行政 部门转来,经调查核实;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 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奖 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 1 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对受奖人 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 50— 1000 元。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 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七条 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 果突出的。 第八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 良好效益的。 第九条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 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能服从命令、 忠于职守、 临危不惧、 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 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一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医院财产,见 义勇为,保护了医院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二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 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 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2 第十四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 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五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 50 元,市级奖励 150 元,省级奖励 300 元,国家级奖励500 元,各级学会交流文章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 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 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 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100 元(同一件事 多份感谢信按一次计算)。 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 第十七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 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为集体、同事不搭台、不 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 人 100 — 300 元。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 情节轻重,扣发 500 — 1000 元,影响恶劣者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 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 元,造 成不良后果的由个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 拖,扣发当事人50 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辞退。 第二十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责任 医师或科室没有给予很好的沟通与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 3 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个人或科室 第二十一条 50 元。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 80% 以下的,扣发 100 300 元。元。满意度在 75% 以下的扣发 第二十二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 3 倍处罚,并进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 行全院通报批评,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 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 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办,由院办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医院领导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 自引进新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 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 元,扣发当事人500 元; 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予 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 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 发当事人 10 元。 第二十五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 200 - 500 元,并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 批评或予以辞退。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 扣发 1000 元,并予以辞退。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 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 元。非医学需要,利用 1000B 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 4 元,予以辞退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 作检查, 出报告 (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 ),扣发当事人 100 元。病 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 事人 100 元。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止科室门诊,发生一次扣 发当事人 100 元。挂号安排专科医生接诊,其医师无故推辞 病人不接诊,扣 100 元。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项目或标准划价收费的、擅自改 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视其情节扣发 当事人 100 — 300 元; 第二十 八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 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 元,对于从中截留私分 5—10 倍。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 第二十九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私人关系,少收、漏 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 现一例,扣发当事人 200 元,并处以漏收金额 3 倍罚款,情节严 重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会诊、手术等服务, 除交回个人所得外, 扣发当事人 200 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 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 主任 200 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 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触犯法律或其它后果 5 的,由外出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擅离岗位, 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治病人,延误诊治或转诊时机,扣发 当事人 100 — 300 元。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 300 — 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 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 扣发当事人 300 — 600 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 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欺骗医院,损害医院和职工利 益,获取个人私利的, 除追缴获利外, 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 —500 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 或各级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 举止,经查实, 科室所为扣发科室 500 — 1000 元,个人所为扣 发当事人 300 — 600 元,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三十二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 次扣发 300 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 次者,予以辞退。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