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责任追究制度
加油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是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或 其他人为因素, 对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管理者的追 究与处理。为进一步加大管理 力度,促使员工全面、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管理方面 第一条 加油站发生资金安全事故,由加油站经理、核 算员、相关员 工共同承担责任,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加 油站经理、核算员及责任 员工按照责任大小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条 加油员在将所收现金交给核算员(收银员)前, 对所收假币 全额赔偿;在交给核算员(收银员)后,假币损 失由核算员(收银员)全 额赔偿。 第三条 违价销售责任自负,没收差价并对直接责任人 进行差价的两 倍罚款,对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没收差 价的一倍处罚,问题严重的 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岗位直至解除 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未按规定及时领购、领取发票,造成发票断档, 每拖延一天 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转借、转让、涂改发 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 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出现 问题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问题严 重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 定妥善保管发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丢失 发票责任人承 担全部责任, 问题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不按规定和顾客要求 开 具发票,对直接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承担一切责任;收取作废支票、 空头支票、过期支票、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 损失,由票据收取人按照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五条 加油站员工携带油款超限或赊销,没收其超限 部分或赔付赊 销油款并处一倍罚款,油款被抢超限部分责任 自负;油款未及时上交或未 及时存入银行,按照携带油款超 限处理;资金在缴存保险柜后发生的被盗 抢所造成的损失, 由相关值班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未认真履行上门收款 验证 手续造成油款损失,由交款人按照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六条 投币保险柜密码由加油站核算员保管,钥匙由 加油站经理保 管,密码与钥匙未分开保管而造成资金被盗加 油站经理、 核算员各承担损 失金额的50%;加油站资金在缴 存普通保险柜后未及时存入银行,也未 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发 生盗抢损失,事先核算员已经提醒加油站经理,其损 失由加 油站经理、 核算员分别按照损失金额的50%进行赔偿, 如果 加 油站经理事先不清楚存款事宜,核算员赔偿全部损失;在 缴存投币式保险 柜后发生盗抢损失,其全部损失由核算员和 值班员工按照责任大小全额分 摊赔偿;在加油站保险柜交接 过程中因接手人未及时更换密码造成的损失 由接手人全额 赔偿; 核算员未按上门收款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一切损失责 任 自负,加油站经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存款, 造成资金损失,加油站经理、 核算员分别承担50%责任。 第七条 员工不准为客户保管优惠卡,一经发现一律没 收,其损失由 “保管者”自负。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套现”,没收 其非法所得,并进行 “套现”金额两倍的罚款,其罚款(在保 证最低工资情况下)逐月从责任 人以及担保人工资中扣除或 以做销售形式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直接责任 人或加油站经 理调离原岗位。 第八条 财务室存在安全隐患,加油站未及时反映、未 及时采取必要 的防范措施, 造成的损失由加油站经理和核算 员分别承担全部责任的50%。 第九条 当日油款未及时存入银行,拖延一天分别对加 油站经理、核 算员罚款200元,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二章 安全数质量管理方面 第十条 区域主管部门对各站检查督导不到位,由主管 部门承担全部 责任,主管部门指出存在问题,片区、加油站 没有及时进行整改,由此造 成损失或影响,直接责任人承担100%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因区域配备的设备、设施不到位,产生的罚 款由区域主管 部门承担,设备、设施已经配备,但因加油站 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片 区、加油站承担相应责任,片区 经理、加油站经理分别承担50%的经济 损失。 第十二条 消防、 安监部门对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加油 站现场有烟头、 随意停放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以及加油员 直接往摩托车里或塑料容器内 加注油品等问题,由此产生的 罚款由加油站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20% 和80%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劳保用品的,并由此产生消 防和安监部门 的罚款, 加油站经理和当事人分别承担20%和80%责任。 第十四条 加油站在接到抽检通知时,请执法人员出示 地区及以上相 关文件及人员执法证件,并及时与片区、公司 进行沟通,在上级未进行答 复之前不准进行抽样,一旦发生 自作主张进行抽检的,产生罚款由加油站 经理或直接责任人 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检定加油机加油站要提前一个月向公司主管 部门申请资金, 然后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其加油机进 行检测。延误检测造成罚款, 加油站经理和计量管理人员分 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 第十六条 加油站经理和计量员交接时必须对各处铅封 进行检查确认, 因检查不到位发生问题加油站经理和计量员 分别承担20%和80%责任。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卸铅 封罚款1000元,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加油站核算员是110电话联网报警设备的负 责人,必须保 证加油站固定电话正常使用,每月进行一次报 警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与公 司主管部门取得联系,需要维修 时,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加油站直接 与邢台安保技防工 程有限公司或邢台公司维修中心联系。因报修不及时或 固定 电话不能正常使用期间,发生盗抢事件不能及时报警,加油 站核算员 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上、下班路上及工作时间,任何员工不允许 驾乘摩托车, 不按要求一意孤行,发生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期间,由区域安全部门 协助统一到安 监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人 力资源部一律不安排上岗 第二十条 出现丢油现象, 值班经理和当班员工分别承 担20%和80% 的责任,问题严重调离原岗位或追究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亏油超过1000升,计量员调离 原岗位, 计 量员和加油站经理各承担亏油总额100%的责任,问题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现混油现象直接责任人承担100%的责 任,直接责任 人调离原岗位,问题严重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油品出现人为质量问题,直接责任人立即 调离原岗位, 并按照当时零售价格购买全部油品,处理问题 过程中发生一切问题责任自 负,同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出现 问题油品当时零售价格总额的5-10%进 行处罚并给予降职 处理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对于间接责 任人 监管不力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总额的10%罚款、给予所在片 区(直 接责任人处罚总额的)10%罚款。如果没有确定直接 责任人,加油站所 在片区、 加油站经理和计量员分别负20%、30%和50%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加错油品现象, 直接责任人承担100% 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现因脱岗、睡岗以及未按时巡检等工作 不到位,发生 盗窃现象, 一切损失由值班经理和当班加油员 分别承担20%和80%责任, 问题严重离岗检查,直至辞退。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它因工作不到位,给企业造成损失 或影响,责任 人全额赔偿。加油站被责令停业,停业期间损 失由加油站经理负责赔偿, 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