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Z2
前言 本标准的第 3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 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 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 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 TJ36—79 相比变化如下: ——分为两个标准 ——修订了原 111 项有毒物质和 9 项粉尘的标准值 ——纳入后颁布的 119 项国家标准 ——增订 119 项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上海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皑、吕伯钦、梁友信、孟德山、谷京宇、刚葆琪、 傅慰祖、杨磊、于永中、于冬梅、庞应发、程秀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原标 准 GB3869—1983,GBT4200—1997,GB8773~8780—1988, GB10328~10439—1989,GB11516~11522—1989,GB11524~11532—1989, GB11719~11726—1989,GB16182~16250—1996,GB3869—1997,GB17052~ 17055—1997,GB18528~18563—2001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GBZ2-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 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96—8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 GB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3.1 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 触限制量值, 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 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 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 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T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 8 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3.1.2 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 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3.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 15 分钟时间加权 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3.2 工作场所(workplace)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3 工作地点(Work Site)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 定时停留的地点。 4 卫生要求 4.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 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4.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 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4.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表 3 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 序号 中文名 CAS No. 英文名 最高容许浓 度 (孢子数 /m3) 时间加权 平均 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 触 容许浓度 1. 白僵蚕孢子 Beauveria bassiana 6×107 — — 4.4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4.4.1 电磁辐射暴露限值(Limits for exposure to electromagnetic fields)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4.2 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Health standard for uating meteorogical condition in the hot work environment) 4.4.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卫生评价标准及其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面各类高温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 的露天作业)。 4.4.2.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高温作业:高温作业系指工作场所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 23w/m3·h 或 84kJ/m3·h 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 度时, 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 2℃或 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 4.4.2.3 卫生要求 按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为<30℃和≥30℃两类地区,每类按体力劳 动强度指数提出本卫生评价标准, 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不超过下表规定的限 值。 表 4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分区* <30℃地区 ≥30℃地区 ≤15 31 32 ~20 30 31 ~25 29 30 ≥25 28 29 注:*所示温度为干球温度 4.4.2.4 测试方法 4.4.2.4.1 本标准中“体力劳动强度指数“按 GB3896—83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执 行。 4.4.2.4.2 本标准中“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 GBJ19—87 工业企业采暖通风 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4.4.2.4.3 测试要求按 GB934—89 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试规范执行。 4.4.2.4.4 高温作业综合温度的测定采用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 按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用公式计算出(或按有关表、图查出) 综合温度(℃)。 亦可用经鉴定或计量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综合温度测试仪 器直接测出综合温度(℃)。 4.4.2.4.5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计算方法 根据通风温湿度计、黑球温度计的测定值,按公式计算出综合温度(℃), 公式为: 综合温度(℃)=湿球温度(℃)×0.7+黑球(或干球)温度 (℃)×0.3 ………(1) 或根据黑球(℃)、湿球温度(℃)查附表 a 或附图 a 得出综合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