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类日常高风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 (二级)安全操作规程二级)安全操作规程 1.1.目的目的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 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厂内所有二级动火作业。 3.3.职责职责 3.1 各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员负责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简称“动火 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 施的落实情况。 3.2 动火单位(部门)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 动火安全。 4.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4.1 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环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 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 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 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 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 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动火证由各 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员负责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公司安环部审批。 4.2.4 各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员向动火负责人及作业人了解动火前准备工 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 充动火都要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 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 4.3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 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 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 车 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 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 2),方可进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 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 可进行。 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 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 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环部同意。 4.3.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 炔瓶离明火 10 米以上, 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 5 米以上, 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 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 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 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 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 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 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 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 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 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 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 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 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 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 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 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作业部门:被交底人(作业员) : 交底人:日期: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1.目的目的 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 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对生产区域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管理。 3.3.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1 公司非禁火区需架设临时电源线,由用电部门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经设 备部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3.2 公司防爆区域内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部门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经 设备部批准,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3.3 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其主管部(室)或项目主管负责 人向设备部提出申请,经设备部、安环部审查同意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证》到电运行或主控室申请接线作业。 4.4.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4.1 对临时用电管理,由配电室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 认真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4.2 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 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4.3 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 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配电室管理人员每班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 止供电。 5.5.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5.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 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 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2 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 必须由电气 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5.3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 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 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5.4 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 2.5 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 5 米; 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 深度不得低于 0.7 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5.5 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 1.3 米。 5.6 在塔、罐等金属受限空间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 不得超过 12 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 36 伏。 5.7 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