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完善质量责任制,规范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工作,从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和声誉,实现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为客户提供更满 意的产品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公司内所有产质量量(包括公司质量活动的服务质量、过程质量管理的 所有部门及人员以及对外分包工序件的质量管理) 三、权责 1、总经理:负责所有产品质量事故奖惩的最终批准。 2、质量部: 2.1 负责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 2.2 负责所有产品质量事故的判定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拟定,组织召开质量会议、质 量改进、异常评审、改进及纠正措施执行及效果跟踪验证。 3、其他部门:质量改进及质量异常的呈报、纠正预防措施的执行并责任部门填写 《预防/纠正措表》报质量部门 四、质量事故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 、检验和原材料采购等过程中,因以下原 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或降价处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 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a、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b、生产指挥错误; c、违反工艺纪律; d、操作不认真负责; e、检验员漏检错检; f、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g、材料混杂或发错; h、运输保管不善; i、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五、质量事故等级 1、轻微质量异常 产品在制程中发生质量异常,数量不超过 10 件/批次,返工或报废金额小于 100 元 的质量问题;不合格数量≧10 为一般质量异常,不合格数量≦10≦5 称为单个不合 格,单批≦5,全部不合格也为一般质量异常。 2、一般质量异常 指产品未出厂, 下工序发现上工序造成返工或报废的质量问题; 不合格率大于 20%, (返工数量大于 3 件小于 10 件/批次;损失金额大于 100 元、小于 1000 元) 。或出 厂后发现不良被客户让步接收,未造成返工或退货的质量问题。 3、重大质量事故 (1)引起客户强烈抱怨或罚款,给顾客造成停产。 (2)因质量问题顾客退货。 (3)产品报废(报废金额大于 2000 元) 。 (4)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延误交期。 4、特大质量事故 因质量问题而被客户严厉处罚或者取消供应商资格。 六、责任划分 1、各生产小组必须对所加工、装配、自检的产质量量负责。 2、生产部负责人负有质量监督权,部门负责人负有质量监督责任。 3、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应对设计图纸、工艺的准确性负责。 4、仓库人员应对仓储的物料保存质量负责。 5、送检人应确认产品为自检合格后,方可送质量部检验,若质量部抽检不合格, 送检人承担 80%责任。其上级部门承担 20%责任。 6、质量部检验合格放行的产品,后工序或客户发现不良,如果是首末件同样有此 问题,且不合格率超过 50%,质量部承担 50%责任。其上级部门承担 50%责任。 7、若责任暂时无法划分,经质量部调查后开质量会讨论并报总经理裁决。 七、 处罚条例 1、流程异常处罚细则: (1) 多次送检不合格(连续三次,每次 3 个轻微不合格点以上者) ,生产人员应 负有不自检或自检不到位责任,处罚 10 元。 (2) 批量质量异常,每批次按损失成本30%价值处罚,由具体责任人按责任划分 分摊。 (3)未接到派产通知擅自加工生产的, 或者不严格按照派产单及图纸要求生产的, 罚款 200 元;造成批量不良由加工者负90%责任,班组长负10%责任,每批次按损 失成本价值的 50%处罚。 (4) 未经质量部检验人员确认,擅自把产品转入下道工序或入库、出货的,对责 任人处罚 200 元/次。如引发下工序严重质量问题或遭到客户投诉的,追加处罚500 元。 (5)仓库人员必须先确认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禁止接收不合格或状态不清楚的 产品,违规接受此类产品者,对责任人处罚 50 元。未经质量部人员检验合格、允 许的产品,禁止出货,否则违规将对责任人处罚200 元。 (6)在各工序加工的过程中操作者损坏或报废品超出规定的标准(折合材料价格 100 元以上) ,由生产部折合计算并提交报告,按所有已产生的成本价格50%赔偿。 私自藏匿、 销毁报废品, 一经查实, 除按所有已产生的成本价格赔偿外, 另处罚 500 元。 (7)客户处发现质量异常,不良率大于 50%,对检验员处罚 100 元,如不良属于 外观问题或品检员已反应并要求挑选/返修的不良,加工单位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8) 对故意将不良品混入良品中的行为者,一次性处罚 500 元,情节严重的辞退处 理。 (9) 对未征得质量部人员同意的情况下, 私自撕下或涂抹品检人员已粘的状态标识 (如合格标签、不合格标签等) ,处以罚款 500 元/次。 (10) 质量部人员在正常工作中作出的正确判定,如不被及时执行,或遭到辱骂、 殴打等人身攻击的,视情况给予肇事者罚款100—1000 元不等,情况特别严重的经 质量部报总经理审批给予肇事者开除处分,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2、质量异常处罚细则: (1)质量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1.1 因来料检验失误(无法检验的项目除外)造成批量材料不合格而生产出不合格 品,材料检查员处罚 50 元,半成品来料以行业通用抽样计划抽样检验。 1.2 首检判定失误,造成产品不合格时,检查员处罚50 元。 1.3 首检正确,生产过程产生不良超过 50%,检查员要对巡检不力负责,处罚 50 元。 1.4 产质量量引起客户市场书面投诉, 但未退货及返修的检查员承担操作者 10-20% 责任,未经检验的按非法加工或转序处理。 (2) 技术部在以下情况应承担的责任: 2.1 图纸文件,相关技术工艺为加工/检验的唯一参照依据,图纸/工艺的制订人/审 核人必须对文件的正确性负责, 如因图纸不完整,工艺制定/审核而导致产质量量事 故(客户原因/样品除外) ,被其它部门及时发现,造成经济损失 100 元以下的处罚 责任責任人 30 元/审核責任人 30 元,100 元以上到 1000 元以下,责任責任人赔偿 成本损失 30%审核責任人承担 10%,1000 以上由质量部调查原因报总经办核准后, 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2 对客户要求和本厂技术数据、图纸的更改,必须有技术部书面的设计变更通知 单或经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相关部门应与使用部门进行新旧文件的交换,如有因交 换不及时或不彻底而造成产出不符合新要求的产品,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 元,对 负有跟进责任的责任人处罚 100 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质量部调查原因报这总经理 处理。 2.3 对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图纸、工艺问题,技术部应以书面方式,最迟在一个 工作日内解决给予明确答复,超过时限未予回复的,对技术部相关責任人处罚30 元。 2.4 客户相关产品的设计临时更改的,相关責任人接收后要及时通知生产、质量部 门因延迟或没传递到相关部门造成质量问题,引起客户重大投诉,处罚责任責任人 200 元。 3.生产部在以下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3.1 发生轻微质量异常,对责任人一次性处罚10—50 元(第一次犯错者批评教育, 不予处罚) 。 3.2 发生一般质量异常,对责任人一次性处罚50—200 元,并通报批评。 3.3 发生严重质量异常,对责任人一次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