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手册
劳动人事制度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为保证公司经营的顺利发展及维护公司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依法享受有关劳动权利, 共同努力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第二章人人事事 第四条第四条员工招聘 (1)公司按所需工作岗位人员的素质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保荐的办法招 聘员工,所有招聘人员均需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或其他测试。 (2)所有参加招聘测试的人员均须提供以下文件: A、身份证; B、近照; C、学历证明; D、有关岗位的上岗证书; E、其他公司指定的相关资料。 (3)员工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即使录用公司 也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公司对新聘用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不超过 6 个月的试用 期(视劳动合同长短) ,对有特殊技能或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的人员,经总经理批 准可以缩短或不设试用期。 (2)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称职或触犯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有权随时将其 解除合同。 (3)试用期满的员工经所在部门考核,确认其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由公司 发放《试用人员鉴定表》 ,个人填写经部门确认后,公司批准办理录用手续。不 胜任岗位工作的在试用期结束前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的试用期继续计入正式合同期。 (5)公司与录用员工在一个月内,订立以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人; A、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B、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C、劳动合同期限; D、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G、劳动报酬; H、社会保险; R、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资双方其他约定责任。 (7)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在两周内提供以下文件: A.录用员工登记表; B.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C.劳动手册; D. 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转移单据; E. 户口本复印件; F. 学历证书; G. 当期一寸彩照八张; H. 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被录用员工若个人住址、身份证、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动,必须在十五 日内将有关变动情况及时提交公司。 第六条 被录用员工从进公司之日起就须接受公司的培训,以适应相应岗位 的工作需要。关键和特殊工作岗位接受公司培训的,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 年限,员工未到服务年限主动提出离职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 员工岗位变动: (1)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及业务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和职务进行变更,员工无 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员工工作岗位变动后其劳动报酬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确定, 并作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附件。 (2)各部门调动其管辖范围内的员工,涉及薪酬变动的需报公司核准后方 可调迁,不涉及薪酬变动的须报总务部备案,跨部门调动员工须报总务部门 (呈报总经理后)开具调动单。 (3)调动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指定的时间到总务部办理调动手续, 及时到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A、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D、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 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A、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协商,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确需裁员的; 第十条第十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员工自行提出,并经劳资双方协商处理完毕经济补偿事宜的除外。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 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是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A、劳动合同期满的; 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十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 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但是,本制度第十条 B 项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员工劳动合同解除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2)被录用员工主动要求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员工须在 3 天内,正式录用员工须在 30 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在办清交接手续,处理 完毕劳动合同有关约定事宜情况下,公司准予辞职,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3)凡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均须填写《离公司人员审批表》 ,在限期内办 清有关手续后,再领当月应得工资及经济补偿。凡员工离职时有侵害公司利益 行为的,公司有权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章第三章劳动及休息、休假劳动及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劳动法实行三种计时方式,标准计时每日 8 小时工作制, 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生产车间实行综合工时制以月计算;管理人员与 保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员工因公出差或者在外地工作,难以准确计算劳动时间的,均 视为前条款工作时间,公司有特殊指定的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 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员工身体状态许可的情况下工作每月不 超过 36 小时。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影响生产,需要及时修理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A、双休日; B、元旦(放假一天,元月一日) ; C、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初一,初二); D、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 E、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5 月 1 日) ; F、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 G、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 H、国庆节(放假三天,1 日、2 日、3 日) ; I、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 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