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 其本意是指贷款到 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 原贷款的借贷行为。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 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 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 ,不妨统称为“借新还 旧类”贷款。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 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 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 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 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 贷行为。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 、 “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 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 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如下文 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 、 “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 “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 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 A 银行贷款到期时,A 银行向该 公司重新发放 1 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 及 1 家银行和 1 家企业。 目前,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 “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 的一种变形。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 A 银行贷款到期时, 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 A 银行的贷款, 贷款归还后, A 银 行再向甲公司发放 1 笔同等金额的贷款, 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 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 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该模 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 1 家银行和 2 家企业。 (三) “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 A 银行先期向甲公司发放 1 笔搭桥贷款或流 动资金贷款。贷款到期时,B 银行向甲公司发放 1 笔贷款用于归 还其在 A 银行的前期贷款。该模式一般涉及 2 家银行和 1 家企 业。该业务模式在外资银行、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均较 为普遍。 (四) “归还借款模式” 。该模式特点是企业运用银行贷款归 还非银行债务。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 A 银行贷款,用 于归还甲公司前期向其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借款, 比如企业 向股东借款用于经营性物业建设的前期投入。该模式一般涉及 1 家银行和 1 家企业及其股东。 该业务在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 贷款中较为常见。 三、合规性辨析 (一) “变相续贷模式”应界定为不合规。 “变相续贷”类贷 款,实质上借款企业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在同一银行循环取得贷 款。从操作上来看,企业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向关联公司借 款归还前期贷款,企业之间上并无真实业务交易背景,仅仅是一 种短期资金拆借关系, 因而将续放贷款支付给拆借企业在贷款用 途上已经违反贷款新规要求。 借款企业该种行为目的在于长期占 用银行信贷资金, 前期首笔贷款在资金使用上往往存在贷款资金 被挪用的情况,甚至是为了逃避贷款重组,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二) “借新还旧模式”和“归还借款模式”不应简单视为 违规。对于“借新换旧模式” ,追根溯源这个概念首见于《不良 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其中规定符合四项条件的“借新还 旧模式”贷款可以划为正常类。虽然该办法已于 2007 废止,但 是替代该办法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下列贷款应 至少归为关注类: (二)借新还旧, 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 监管法规事实上已经承认了“借新还旧模式”贷款的合法性。此 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也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虽然 该类贷款过往存在一些乱象,但目前并无明令禁止该业务的法律 规定。对于“归还借款模式” ,该模式下银行贷款用于置换股东 前期在企业的经营性投入。 在股东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前提 下,从银行角度来看, 贷款资金事实上是用以支持企业经营活动 需求,具有真实合理用途;从企业角度来看,向股东拆借资金是 一种正常融资渠道,向银行贷款置换不具有风险转嫁的特征。 综上所述,不能简单地将这两类贷款业务定义为违规操作, 针对具体业务要具体分析,符合控制条件的应承认其合规性,如 何将其规范化才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 “置换贷款模式”处于模糊地带。 “置换贷款模式”作 为一种特殊的业务品种事实上得到了多数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 许可, 部分银行甚至将此类贷款作为一种贷款品种。 但在监管实 践中,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已经明确不得置换, 而其他置换贷款的 合规性则处于模糊地带。争论的关键在于置换贷款“以贷还贷” 是否可以视为合理用途, 以及支付环节采用同户名划转后再归还 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贷款新规要求。 但需要关注的是, 在过去几 年银行信贷的超常规增长过程中, 部分企业申请了较多银行贷款 用于扩大再生产, 而随着宏观形势的紧缩, 企业可能面临到期集 中偿付带来的资金链断裂问题,给实体经济的运行带来不利影 响。针对经营状况较好、 临时周转后可以履行偿债义务的中小企 业来说, 采取贷款置换的方式一定程度有利于银行体系整体信用 风险的缓释。 如果简单地禁止置换贷款做法, 企业改道小贷公司、 典当行等其他准金融机构不正当融资, 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 来更大的风险。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除了前文指出的“变相续贷模式”显系违规操作外,必须还 要注意到其他几种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不审慎行为。 (一) “借新还旧模式”延迟风险暴露,掩盖业务真实风险。 该模式下的贷款,有一部分是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链紧 张,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经 出现不利于贷款清偿的明显问题。但部分银行以“借新还旧”方 式对此进行掩饰,同时不严格执行五级分类的要求,仍将贷款列 为正常类。表面上资产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事实上是刻意掩 盖今日的真实风险,而带来了未来的风险聚集。 (二) “置换贷款模式”风险意识淡薄,贷款管理形同虚设。 一是贷前调查不审慎。在“置换贷款模式”下贷款最终投向需通 过前手资金间接体现,理应进行追溯调查。但部分银行仅仅收集 企业和相关银行、签订的前期借款合同,对前期借款的最终用途 是否符合控制要求不加审查,导致贷前调查难以尽职。二是合同 文本不规范。部分银行在贷款合同中未对贷款用途作出“用于置 换他行贷款”的明确表述,有悖于贷款新规精神,同时也弱化了 相关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给第二还款来源的落实带来不利 影响。三是贷后管理不尽职。由于支付对象较为明确,可采取受 托支付方式一次走账,部分经办人员认为走款后就万事大吉,风 险意识不强,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不加关注,贷后管理流于 形式。 (三) “归还借款模式”业务品种难以界定,影响统计数据 真实性。 在该模式下, 银行贷